禍不單行!*ST凱迪未按期披露年報被罰40萬,退市警報也來了
中新經緯客户端4月26日電 *ST凱迪4月26日晚間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李林芝等人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至15萬元不等罰款。
曾經的“生物質發電第一股”如今面臨退市風險。*ST凱迪日前公告稱,延期披露2019年經審計年度報告至2020年6月30日。據業績預告顯示,公司2019年淨利潤為-180,000萬元至-160,000萬元,由於*ST凱迪已連續兩年虧損,今年將面臨被迫退市的窘境。
公告截圖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9號)顯示,經查明,凱迪生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凱迪生態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
當事人:凱迪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芝,女,1968年5月出生,時任凱迪生態董事長並代行董事會秘書職務;張海濤,男,1974年9月出生,時任凱迪生態總裁、財務總監;江林,女,1982年10月出生,時任凱迪生態副總裁,凱迪陽光生物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決定書稱,2018年4月28日,凱迪生態發佈《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及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稱:公司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 2017 年年度報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報告。
截至2018年4月30日,凱迪生態未披露2017年年報和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2018年6月29日,凱迪生態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
決定書稱,凱迪生態時任董事長李林芝同時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兩次年報延期披露事項均由李林芝審批後公告。李林芝前期並未主動關注年報編制和披露進展,直到2018年4月 24日汪某彙報才瞭解相關情況。
決定書顯示,李林芝在已知悉審計機構擬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情況下,並未給予足夠重視,臨近年報截止日期的4次年報工作會議,只參加了第3次會議,且是在會議快結束時才參加,後續也未參與和審計機構、監管機構的持續溝通協調。
凱迪生態時任總裁兼財務總監張海濤前期參與了與審計機構的溝通,並參與了關於年報披露和審計意見的 4 次會議,熟悉年報披露進展和麪臨的問題。但其在4月25日的會議上關注的重點是審計意見對公司的影響,主張待審計機構變更審計意見後再披露年報。對於26日會議安排的補充審計資料工作明顯無法達到4月30日之前披露年報的要求,也未堅持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事項。
凱迪生態時任副總裁江林,同時擔任凱迪陽光董事長,凱迪陽光未及時提供相關合同及台賬是審計機構擬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重要原因。
決定書稱,凱迪生態未在2017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凱迪生態未在2018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報告,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以下簡稱《信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信披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所述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的行為。
根據《信披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關於時任董事長並代行董事會秘書職務的李林芝、時任總裁兼財務總監張海濤以及時任副總裁江林,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上述人員應該對凱迪生態未及時披露 2017年年度報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報告承擔責任,其中李林芝、張海濤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江林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綜上,證監會決定:對凱迪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李林芝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對張海濤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江林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