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上“搶跑交易”的利與弊
外匯天眼APP訊 : 最近,我已經反覆提到了以太坊應用上的搶跑交易問題,並提出瞭解決方案。正如我在之前的文章(MEV 拍賣是有害的)裏寫過的那樣,搶跑交易不僅不利於用户,而且會擾亂應用市場。因此,我們應該儘可能減少其負面影響。此外,嘗試永久控制搶跑交易很可能會讓情況變得更糟。
Vitalik Buterin 回應過我的文章,提出了一個我認為不正確的論點,我後文會作出解釋。我後來與 Vitalik 在 Telegram 上討論了很久,終於理解了他的觀點。長話短説,我還是覺得他的觀點不對。
對於不瞭解內情的人,我會快速交待一下前情。由於以太坊礦工可以決定打包哪些交易以及這些交易的執行順序,他們能夠將自己的交易排在前面,或者將靠前的位置出售給其他人。這就是搶跑交易(Front-running)。我跟 Vitalik 爭論的點在於,搶跑機會將如何影響礦工的行為,進而影響以太坊的整體健康狀況。
Vitalik 認為,肯定會有某個礦工比其他礦工更擅長搶跑交易,從中牟取經濟利益,進而提高自己的算力比重,淘汰其他不擅長搶跑交易的礦工。如此一來,就會形成算力集中化趨勢,破壞網絡的穩定性。
當搶跑交易成為一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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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贊同這個觀點。為什麼呢?假設 Fred 是全世界最擅長搶跑交易的人。他深諳以太坊區塊打包之道,他從搶跑交易中獲利的能力無人能出其右。再假設 Alice 是一個控制 2% 算力的礦工。自然而然地,Fred 就會將搶跑交易作為一項服務賣給 Alice 。如果 Alice 購買了 Fred 的服務,Alice 每挖出一個區塊,其收益都會增加 V ,然後他支付給 Fred 不高於 V 的報酬。這樣一來,雙方都會受益,Alice 和 Fred 當然不會拒絕。Alice 這邊沒什麼特別的。問題在於,Fred 會將這項服務賣給每個礦工。
要注意的一點是,無論 Fred 是不是礦工,這筆交易對 Fred 和 Alice 都是有利的。如果 Fred 是礦工,他自己就能靠着打包區塊牟利。但是,如果他再將區塊打包服務賣給 Alice ,他的收益就會更多,因為 Alice 有 2% 的概率可以挖出區塊,這會給 Fred 帶來額外收益。因此,是否向 Alice 出售區塊打包服務這一決定不會影響 Fred 是否投資挖礦的決定。
(另外,假設 Fred 自己參與挖礦,但相比其他礦工沒有成本優勢。Fred 可以以折扣價甚至免費為其挖礦業務提供搶跑交易服務,但是這麼做對 Fred 沒什麼好處:X 美元的折扣意味着 Fred 的挖礦業務會多賺 X 美元,但是他的搶跑交易業務會少賺 X 美元。因此,如果 Fred 也要像 Alice 那樣為自己的挖礦業務購買搶跑交易服務,那麼他受到的激勵是一樣的。)
最後的結果是,Fred 會向所有有意向的礦工出售其搶跑服務。其他礦工也會購買。
於是,搶跑交易即服務(FRaaS)就成了必然結果:在這個活躍的市場中,搶跑交易專 家 Fred 們爭相向 Alice 們出售區塊打包服務。這根本不會推動挖礦集中化。FRaaS 可以讓 Alice 們將如何利用搶跑交易增加收益的難題交給 Fred 們解決,從而降低挖礦的准入門檻。因此,這反而有利於推動挖礦去中心化。
FRaaS 與礦池
最終,整個市場將由一組礦池組成。Fred 將經營一家礦池,可以向礦工支付比其他礦池更高的收益,因為 Fred 挖出的區塊所產生的收益總是高於其他礦池。在 FRaaS 市場,Fred 的競爭者也會這麼做。大多數礦工將選擇支付收益最高的誠實的礦池。
重要的是,礦工可以自由選擇與哪家礦池合作,從而避開那些行為不當的礦池運營者,而且可以每挖出一個區塊就轉向其他礦池。因此,礦池運營者決定交易順序的權力一次只能用在一個區塊上。當然了,以太坊挖礦已經賦予了打包區塊的礦工決定交易順序的權力。因此,需要在公開市場上掙得的 “壟斷單個區塊內交易排序的權力” 正是我們的現狀,不是什麼違背協議的東西。
如何針對 FRaaS 設計系統
如果未來將形成 FRaaS 行業,我們應該如何設計更穩健的系統?我有兩大原則。
1. 維護 FRaaS 行業的競爭
第一個原則是,如果未來將形成 FRaaS 行業,我們希望它存在內部競爭,這樣就交易排序權就不會被某一方壟斷。通常來説,壟斷者通常比競爭性市場中的市場領導者更有權力,而且他們通常會使用權力來獲取價值,導致市場效率降低,終端用户流失。由此可見,我們不應該人為賦予某一方打包區塊的壟斷權。否則,這就會導致人為中心化、社區原則受損,以及競爭市場中不可能出現的權力濫用問題。即使壟斷只是暫時性的,也只會帶來不必要的權力中心化。
2. 減少搶跑交易現象
第二個原則是,我們要記住搶跑交易是有害的,應該儘量減少這種現象。我們應該將抗搶跑交易性作為評估系統和協議的標準之一。
例如,在評估任何新協議時,我們應該問自己這樣一個問題:這個協議會增加還是減少礦工或其他參與者的搶跑交易權?
未來,我將詳細説明這個原則在我們的 Arbitrum 協議設計中是如何發揮作用的,以及我們為什麼認為主動分散交易排序權的 Layer 2 方案優於以太坊。
MEV (礦工可獲取價值)拍賣
那些深入思考這些問題的人可能會問:既然有了 FRaaS 礦池,進行 MEV 拍賣還有什麼意義?我們是否應該創建一箇中心化的交易排序機制,並拍賣這個機制的臨時控制權?我的答案是: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