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股東利益遭侵害,丹化科技及子公司提多起訴訟
每經記者:孫嘉夏 每經編輯:梁梟
5月10日收盤後,丹化科技(600844,SH)連發三則涉訴公告,分別涉及上市公司與其參股子公司內蒙古伊霖巨鵬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霖巨鵬新能源)之間的糾紛,以及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丹陽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丹陽丹茂)與其參股的內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霖化工)之間的糾紛。
上述糾紛的涉案金額分別為2500萬元、8915.2萬元。《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019年度及2020年度,丹化科技業績分別虧損4.33億元、3.67億元,今年一季度又續虧2343.94萬元。丹化科技表示,目前訴訟尚未開庭,公司暫無法判斷三起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情況。
丹化科技子公司指被告佔資或抽逃註冊資本
丹化科技公告顯示,案號為“(2021)蘇1181民初5828號”的訴訟共有當事方9名,涉案金額8915.2萬元。其中,原告丹陽丹茂、被告一霍爾果斯潤澤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霍爾果斯潤澤)、被告二中恆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恆天建工)、被告三上海丹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上海丹新材科)以及被告五朱生義皆為伊霖化工的股東。
“(2021)蘇1181民初5828號”訴訟的9名當事方
圖片來源:丹化科技公告截圖
事件原因是由於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在2021年度對伊霖化工進行審計時發現,2018年至2021年,伊霖化工在建項目停止的情況下,賬面上存在大量資金頻繁往來,其中部分資金直接支付給股東。經核查,賬面上大部分資金往來的交易對象與伊霖化工股東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存在關聯關係,且股東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相互之間也存在關聯關係。因此,原告丹陽丹茂認為,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存在直接佔用及以虛構交易的名義實際佔用伊霖化工鉅額資金或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構成侵權。
被告四璟升(吉林省)投資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璟升投資)與上市公司合資成立有限合夥企業被告三上海丹新材科。乍看起來,被告四璟升投資和事發公司伊霖化工僅是間接持股關係,但其身影卻在這次訴訟中頻繁出現。
伊霖化工於2020年通過受讓股權並增資的方式向吉林三佳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三佳農業)投資5000萬元,但該投資事項並未提交股東會決議,且原告丹陽丹茂並不知情。
另發現,伊霖化工受讓股權的對象為遼寧原野佳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原野佳農業),該公司屬於伊霖化工各股東及被告四璟升投資的關聯公司,且遼寧原野佳農業的合作對象天津辰希文化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辰希文化)為被告四負責執行合夥事務的企業。
辰希文化在吉林三佳農業其他股東沒有繳納出資的情形下,將伊霖化工認繳的註冊資本5000萬元全部實繳到位,且在註冊資本全部實繳到位的情形下,又於2020年7月6日向吉林三佳農業支付2100萬元。
2021年4月12日,伊霖化工又受讓辰希文化的4.6億元註冊資本對應的股權,受讓股權後,其持有的吉林三佳農業的股權比例由9.26%上升至94.57%,該受讓股權的行為丹陽丹茂也不知情,且未召開股東會並經股東會決議。
因此,丹陽丹茂認為,以伊霖化工為主體向吉林三佳農業進行投資的行為屬於以投資名義佔用伊霖化工的資金或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構成侵權。
丹陽丹茂請求判令伊霖化工各股東(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共同向伊霖化工返還款項8915.2萬元並承擔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此外,判令被告四璟升投資及被告六至七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021)蘇1181民初5828號”訴訟涉訴各方之間的關係
製圖:實習生 程雅
丹化科技稱財產權被侵犯
在案號為“(2021)蘇1181民初5824號”的訴訟中,丹陽丹茂要求判令2名被告返還第三人伊霖巨鵬新能源被佔款項2500萬元並承擔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另有3名被告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案號為“(2021)蘇1181民初5825號”的訴訟中,伊霖巨鵬新能源則成了被告之一,丹化科技進一步要求判令伊霖巨鵬新能源在內的5名被告共同賠償損失2500萬元並承擔相應利息。
以“(2021)蘇1181民初5825號”訴訟具體來看:
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丹化科技與被告二璟升投資合夥成立被告一上海丹新材科,被告一屬於以合夥企業組織形式成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17年2月13日,被告二璟升投資認繳的550萬元全部實繳到位。2017年2月14日,原告丹化科技認繳的15000萬元也實繳到位。
“(2021)蘇1181民初5825號”訴訟的6名當事方
圖片來源:丹化科技公告截圖
2018年2月,被告一上海丹新材科與被告四伊霖化工、被告五中國國際經濟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國際經開”)共同成立被告三伊霖巨鵬新能源。
被告一上海丹新材科認繳出資2500萬元,於2018年9月5至7日已實繳全部出資。被告四伊霖化工認繳出資250萬元,實繳金額為0萬元。被告五中國國際經開認繳出資4000萬元,實繳金額為0萬元。
事件發酵於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在2021年度對被告三伊霖巨鵬新能源進行審計時,發現伊霖巨鵬新能源在項目尚未開工的情形下,於2018年10月4日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將被告一上海丹新材科實繳出資的2500萬元轉出。該款項轉出對象與五被告存在關聯,因此,原告丹化科技認為,五被告存在共同侵犯原告財產權的行為,並造成丹化科技的損失,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丹化科技請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賠償損失2500萬元並承擔自侵權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LPR標準計算的利息以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2021)蘇1181民初5825號”訴訟涉訴各方之間的關係
製圖:實習生 程雅
今日(5月11日),記者就上述兩起案件相關問題致電丹化科技董秘辦公室。對方表示,不方便接受採訪,以相關公告為準。
每日經濟新聞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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