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油泵董事袁春華收警示函 套現1451萬元未預先信披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7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網站於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2020]42號)顯示,經查,當事人袁春華於2020年8月31日、9月1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累計賣出湖南機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油泵”,603319.SH)股票37.01萬股,累計減持1451.19萬元。 

  袁春華作為湘油泵董事,未按規定在首次減持行為發生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此外,袁春華未將減持事項準確、完整、及時地告知湘油泵,造成湘油泵9月2日《關於董事違規減持本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出現遺漏。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袁春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袁春華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湘油泵成立於1994年7月4日,註冊資本1.05億元,於2016年11月30日在上交所掛牌,許仲秋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第一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截至2020年9月30日,許仲秋持股2241.94萬股,持股比例21.37%。 

  當事人袁春華自2014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11日任湘油泵2屆副董事長、董事。 

  湘油泵於2020年9月2日發佈的《關於董事違規減持本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顯示,袁春華於2020年8月31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繫統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1.11萬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的0.11%。交易均價為37.84元/股,減持金額為420.40萬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收盤時,袁春華持有公司股份數量212.94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03%,均為非限售流通股。袁春華上述減持行為未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相關減持計劃公告,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 

  湘油泵於2020年9月3日發佈的《關於董事違規減持本公司股份及致歉的補充更正公告》顯示,由於袁春華疏忽,公告內容中關於減持時間、減持的股份數量、金額統計有誤。公司董事袁春華於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繫統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別為11.11萬股、25.90萬股,累計37.01萬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的0.35%。交易均價為39.21元/股,累計減持金額為1451.19萬元。截至2020年9月1日收盤時,袁春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數量187.04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78%,均為非限售流通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袁春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袁春華: 

  經查,你於2020年8月31日、9月1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累計賣出湖南機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油泵”)股票370,100股,累計減持14,511,913.20元。你作為湘油泵董事,未按規定在首次減持行為發生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此外,你未將減持事項準確、完整、及時地告知湘油泵,造成湘油泵9月2日《關於董事違規減持本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出現遺漏。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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