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公辦機構可由社會力量運營“國家版”養老機構管理新規出爐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財經

今後,社會資本將可更全面、深入地參與各類養老機構及相關服務的供給。9月17日,民政部召開例行新聞發佈會,披露了《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悉,《辦法》增加了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經營方式改革的有關內容,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同時,根據《辦法》,我國將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制度,改為備案制。其中,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須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同時,《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養老機構的定義,既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牀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可定義為養老機構;牀位數量在9張及以下的主體,下一步可作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進行管理。至此,備受業界期待的“國家版”養老機構管理新規正式出爐。

關鍵詞1:社會力量

近年來,養老市場加速市場化,各路資本都對投資運營養老機構抱持濃厚興趣。為進一步吸引社會力量加入,此次發佈的《辦法》明確提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同時,《辦法》還對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責任進行了強化,增加了保障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等有關內容。

其實,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養老產業已成當前政策引導、鼓勵的重點方向。去年11月,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還提出,要逐步形成以社會力量為主體的養老服務格局;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支持社會資本投資興辦養老機構、落實同等優惠政策;引導規範金融、地產企業進入養老市場;鼓勵養老機構探索各類跨界養老商業模式等內容,而各地也在陸續推出相關政策。而後,多地政府相關部門就明確表示將鼓勵各類優質社會資本進入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領域,通過購買服務、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運營管理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在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健康老齡與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陸傑華看來,從整個養老服務體系來看,社會力量參與養老建設是一個很關鍵的組成部分。“大部分由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主要承擔基本公共服務,起到‘兜底’的作用。隨着社會的發展和老齡人口的增長,老年人對養老機構的需求不斷增加,要更充分地滿足這部分老年人的需求,還需社會力量的進入。同時,允許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委託給社會力量運營,還有利於政府部門的職能迴歸,將更多精力放在養老服務配置上。”陸傑華稱。

關鍵詞2:備案制

在推進養老機構運營主體多元化的同時,此次發佈的《辦法》還取消了養老機構此前實施的設立許可制度,改為提前備案制。具體來看,《辦法》提出,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其中,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信息、養老牀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內容。

對於這一改變,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司長俞建良分析稱:“備案的前提是養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通過備案的形式,舉辦者向主管部門告知舉辦養老機構,並承諾具備養老機構服務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門將其基本信息和承諾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跟進行政監管。通過這些舉措來減少舉辦者的負擔,實現少跑腿的目的。”

有從業多年的養老機構負責人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實施備案制以前,申請養老機構的流程和耗時都相對較長,確實會對投資、經營方造成比較大的成本壓力。一般來説,機構在通過消防檢查等流程後,還需完成營業執照申請等一系列手續才可正式接收老年人。而這一過程大概需要半年左右。“實行備案制後,整個流程就會簡便很多。而且,以往在申請過程中,養老機構還未開始接收老年人,但要長期維持人員、水電等一系列成本支出,流程簡便後這一時間就可以被更高效地利用起來。”北京優護萬家養老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張雪梅表示。

不過,許可制改備案制並不意味着監管的放鬆。據俞建良介紹,此次發佈的《辦法》明確要求民政部門對備案機構自備案之日,未備案機構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的現場檢查不少於一次。日常則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同時把檢查的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關鍵詞3:10張牀位

老年人需求愈發多元化,市場上也衍生出了更多細分類別的養老服務設施,比如養老驛站、養老照料中心等,都與人們傳統觀念中的養老機構有着一定的差別,因此,相關部門的監管措施也需“因地制宜”。據介紹,此次發佈的《辦法》對當前時期養老機構的定義進行了“官宣”。根據《辦法》,養老機構即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牀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在概念中增加10張以上牀位數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規章對養老機構的服務和運營提出了諸多制度性要求,牀位數量過低的主體很難達到要求。不過,牀位數量在9張及以下的主體也不會出現監管真空,下一步可作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進行管理。”肖登峯進一步表示,《辦法》還將“集中居住”修改為“全日集中住宿”、將“照料服務”修改為“照料護理服務”。“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將養老機構與日間照料機構、老年人住宅等進行了區分;而強調養老機構的護理服務,則主要是為進一步強化養老機構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務的發展方向。”肖登峯稱。

在張雪梅看來,對養老機構來説,最重要的功能應是服務於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這部分老年人無論是居住意願還是實際服務需求都是最迫切的。大部分養老機構在牀位相對有限時,也應儘可能優先考慮這部分老年人。”她進一步表示,在養老機構中強調“護理”理念,也是對養老機構定位的進一步明確。“不過,養老機構護理服務的質量還與機構的醫療水平掛鈎,但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成本又偏高,會增加養老機構的運營門檻。因此,未來要保證養老機構的護理水平,可適當加大整合與周邊醫療資源的力度,更充分地保證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張雪梅稱。

北京商報記者 蔣夢惟 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