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規範機動車行業發票使用行為,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國家税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制定了(2020年第23號),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機動車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税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增值税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自動在增值税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
因此,5月1日之後,機動車發票不再只是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咯,還包括通過增值税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2個注意點:
1.在線開具:機動車發票均應通過增值税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在線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税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税人,可以離線開具機動車發票。
二、機動車企業分類有統一
機動車企業包括:
①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
②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
③其他機動車貿易商(含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貿易商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
1個注意點:
(1)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
(2)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
(3)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貿易商;
(4)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
(5)其他機動車貿易商。同一納税人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歸為其中一類,不可同時歸為兩類及以上。
對於同時存在兩類及以上經營業務的企業,按照上述優先級次歸為其中一類。
三、“一車一票”是關鍵
根據《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1個注意點:
根據《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因此,銷售方應根據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自用的,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用於銷售的,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四、發票開具講規則
√ 關聯匹配車輛電子信息
根據《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銷售方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税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
(二)銷售方購進機動車直接對外銷售,應當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獲取購進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等信息後,方可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
2個注意點:
2.銷售方購進機動車直接對外銷售,要獲取到購進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等信息,才能開具對應機動車發票。
1.正確選擇機動車的商品和服務税收分類編碼。
2.增值税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單價”欄應填寫對應機動車的不含增值税價格。彙總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應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服務清單》,其中的規格型號、單位、單價等欄次也應按照上述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填寫要求填開。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按上述規定填寫“規格型號”欄的,應當在增值税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彙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
税務部門和工信部門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時逐行填寫車輛識別號/車架號,提升下游企業獲取購進機動車信息的效率。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税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號碼”欄,銷售方根據消費者實際情況填寫。如消費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則該欄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税人識別號,如消費者為個人則應填寫個人身份證明號碼。
3.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
4.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或者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後,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來源:北京朝陽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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