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治税盯上網紅主播,普通納税人的隱私如何保護?

大數據治税盯上網紅主播,普通納税人的隱私如何保護?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王樺宇(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財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文章原標題為《透明時代的智慧税務:從薇婭案看大數據治税》(原載於澎湃新聞),《互聯網法律評論》獲作者授權,頭圖來自:視覺中國


近日,國家税務總局廣州市税務局公佈網絡主播平榮(網名:驢嫂平榮)偷逃税案件,對其追繳税款、加收滯納金並處0.6倍罰款,共計6200.3萬元。2021年以來,直播電商行業涉税違法案件頻頻曝光,網紅雪梨和林珊珊、帶貨“女王”薇婭等均被列入違法名單。


在這些案件的查處中,税收大數據成為熱門詞,《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王樺宇指出,税收大數據對行業税務違規行為和失序狀態造成了“警示性”壓力,但與此同時,也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保證税務數據在技術上的安全性和在經濟上的效益性,並有效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


01 税務大數據與大數據治税


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要“以發票電子化改革為突破口、以税收大數據為驅動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應用效能的智慧税務”。《意見》為近兩年的智慧税務建設提出了時間表和任務書,大數據治税開始深入到税務系統——從基層税務所到税務總局的全部組織體系之中。


從學理上講,税務大數據,主要涵蓋納税人數據、税務機關在徵管過程中形成的數據,以及其他公權力機關或公共組織通過政務信息平台及相關信息平台依法共享給税務機關的數據。


在實踐中,由税務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機構採集、持有並使用的納税人數據信息,以及相關政府機關或公共組織通過信息共享而獲取並使用的數據,構成了税務大數據的主要來源。


針對這些税務大數據,税務機關依託相關函數設置和計算方法,通過歸類、梳理、評測、彙總和分析,可以得出一些重要且精準的覆蓋某個區域或某個行業或針對特定個體的税務數據,既可以用於篩查税務風險給相關企業或行業提出警示,也可以用於稽查部門發現案件線索並精準識別和有效查處,還可以對行業治理和發展作出數據評估和精準數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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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治税是指,主要依託於數據並基於大數據的識別歸納分析來進行税收治理,其優勢在於精準性、實時性和可視化。


精準性是指所有的信息抓取都有準確且可回溯的數據信息,在形成分析判斷意見的同時進行了數據證據的歸集;


實時性是指只要數據提供方上傳數據,數據均能第一時間實時採集,比如納税人在税務申報系統上一旦完成申報,系統就會實時歸集和分析,並第一時間進行測評與分析;


可視化是指所有的數據分析打破了傳統的紙質分析方式,可以從任何片段、區域和數據鏈中進行圖表和模型分析,並可以通過可外部化的方式清晰進行簡明展現或立體畫像。


大數據治税,其主要的路徑和目標,就是“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在税務執法、税務服務、風險控制與監管以及跨部門税務治理中形成合力,既為本系統的税務徵管、服務和執法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又為有關政府部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提供數據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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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興業態下的税務大數據畫像


新興業態,一般是指新的業務經營的形式和狀態。在當前的信息技術科技發展背景下,新興業態又普遍與數字經濟緊密相關。


網絡直播行業作為數字經濟的典型代表,在近幾年的互聯網經濟發展和新興娛樂生態中發揮了重要的影響力。與此同時,各地各級政府也將網絡直播行業作為地方新業態和數字經濟發展的動能標杆加以扶持和發展,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勵政策和措施。


包括網絡直播在內的新業態呈現出幾個非常明顯的數字經濟特點:


一是銷售營收增長非常快,直播行業的行業總營收最近幾年一直走高,是各新興業態“風口”上的“黑馬”;


二是馬太效應非常明顯,兩極分化趨勢突顯,位居“金字塔尖”的頭部主播營收是一般收入的主播和從業人員收入的數十倍甚至是數百倍;


三是作為新興業態呈現“野蠻生長”態勢,一些主播和平台公司的税務合規和籌劃比較混亂,直播行業內的部分主播和相關市場主體沒有對税務合規表現出足夠的重視,一些涉税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沒有表現出高水準的專業性。


近幾年網絡直播行業突然快速生長起來,加之現在一些開發區、園區及有關部門在推出一些針對新興業態的税收核定政策政策時把關不嚴,也使得直播行業的涉税風險被進一步放大,當税收徵管趨於更加規範和嚴格的時候,就出現了雪梨、林珊珊案件和薇婭案件。


新興業態之所以成為一種業態,也與其較快的發展勢頭緊密相關,一些行業比如網絡直播甚至是呈現幾何級的增長態勢,而這其中的相關數據,也會在其向有關部門申報、辦理相關業務的政務數據大系統和公共服務數據大平台上呈現出來。


應該説,大數據治税在新興業態中的徵管與服務中表現比較突出,一方面,這些業態的存在形態與數據信息網絡精密相連,銷售數據等經營情況可以基於其他合作方和監管機構獲取;另一方面,税務機關同樣也採取了大數據的計算方法和徵管手段,例如,如果銷售額、社保人數、行業税負率不匹配,系統就會預警;再如,發票的進銷項嚴重不匹配的數據自動測算為虛開增值税發票提供了信息源,為税務機關發現風險和線索提供有效支撐,同時也能為税務機關查辦有關案件提供數據證據佐證。


大數據治税盯上網紅主播,普通納税人的隱私如何保護?


税務大數據信息系統建設現在進入了智能化時代。大數據監控抽查主要基於特定的函數和算法,可以根據特定經濟社會政策、行業管理的需要以及智能模塊集成的要求,全時制、智能化和動態性地對全國、區域、行業和企業申報的税務數據與全國和地方性的政務信息系統和公共信息系統進行交叉比對和稽核,得出很多有效的預設限定值和不預設限定值的分析結論,提供税務類、全景類和功能模塊類的非常精準的數據畫像和評測數值,提供給税務執法、税務風險防控、經濟預測統計和行業或綜合治理的相關部門使用,以提升數據要素的應用效能。


對於納税人和市場主體而言,可能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税法規定,保持與主管税務機關的良性互動,提升税務合規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在相對透明的財務環境中進行交易安排、財務梳理和税務申報。


03 大數據治税與納税人隱私權保護


税務機關通過對掌握的海量税務數據資源進行分析,並將相關結論和建議應用於税收風險管理、違法線索識別和税收經濟政策決策,無疑能有效提升税務徵管的實際績效,發揮税收治理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支柱性功能。


在最近查處的網絡主播涉税案件中,大數據分析發揮了重要的初始發現、關鍵節點識別、證據記錄和過程回溯的執法和監管功能,也對行業税務違規行為和失序狀態造成了“警示性”壓力,督促納税人和相關市場主體嚴格遵循税法申報納税。


但與此同時,也迫切需要一種相對規範的税務數據採集、管理、使用和運行模式,並通過立法來保證税務數據在技術上的安全性和在經濟上的效益性,並有效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


在注重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當下,大數據時代的納税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也非常重要。通常而言,税務機關在使用納税人申報的税務數據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只能針對個案進行税務評估和徵收管理層面的使用,不能將未脱敏的税務數據提供給其他市場主體、其他機關或組織使用。即便是税務機關在徵管或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與納税人有關的數據,其使用也應當僅只限於税務用途或依法規定的其他相關用途。


從法理上講,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在數據脱敏後,税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可以從區域、行業和細分市場等多維度對相關税務數據進行分析,形成相關分析數據和統計報告作為公共資訊,或應用於經濟社會治理事項。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信息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税務機關如何採集和使用這些數據,應當事先告知納税人以及可能被使用的情形和具體用途,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至於税務機關在税務徵管過程中形成的數據以及從第三方及政務或公共信息平台合法獲取的信息,也應當結合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基本原則,妥善加以使用。


未來,國家需要在《信息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強税務數據領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特別是針對税務數據的分類治理以及税務數據的取得、使用、收益、處分等權益運行要制定相關的公平、合理和有效的規則,既使得税務徵管和服務能夠依託大數據和雲計算大幅提升其效能,減少對納税人和市場主體不必要的打擾,同時也要充分保護納税人和市場主體的隱私和商業秘密,讓税務數據在安全、可靠、權利有保障、權力有制約的治理環境下充分發揮社會功用和效能。


當前,我國正處於數據賦能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時代,如何在保護納税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合法有效使用税務數據資產並提升其社會經濟效能,已成為經濟治理模式創新的重要課題。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王樺宇(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財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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