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説,買房是給銀行打工,租房是給房東打工,説到底都是住一輩子,沒什麼不同?而大多數人之所以拼了命的也要買房子,無疑是為了給下一代留下點什麼。國人十分樂於給兒女買房子,生怕影響了孩子結婚和後半生的幸福。但在現實生活當中,年輕男女的姻緣可謂是“成也房子,敗也房子”,房子不一定就在其中起了好的作用。
近些年,為了房子而離婚的、為了房產證上加名字而分手的、被騙婚偏房的事例實在太多了,甚至可是説是見慣不怪了,而這些棘手問題也到了不得不解決的時候。今年起,無論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不再決定房產分配,再鬧也沒用。
新婚姻法將房產分割的主要依據定為出資人和出資時間兩個維度,為的就是更加公平的保障購房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雖然實行的日子也不短了,但如今依舊有不少人只要在房本上加了名字就有了保障,實則不是。有時候即便房產證上有名字,也沒有資格分割財產。比如,由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或是貸款買房後由一方獨自還清貸款,亦或是一方貸款買房後二人共同還款期限極短的情況下,即使房產證上寫了另一方名字,也不能參與財產分割,除非雙方經協定後購房一方主動要求贈予。
不過,法律還是公正的,不會絕對的去偏袒哪一方。因此在有些情況下,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寫名字,最終也是可以參與房產分割的。比如,由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由二人共同還貸致還清或大部分的。再比如,是婚後購房,無論是全款還是貸款,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另外,還有兩種比較特殊的情況。
一是,很多情侶還沒有步入婚姻殿堂就分了手,如果二人在婚前就共同貸款買了房,那麼這時即使貸款沒有還完,也理應分得一份。二是,如果是雙方用共同財產以一方父母名義買房,且房產證寫的是一方父母的名字,那麼產權便屬於父母,離婚時則不會被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會給予分割,只能按照當初的出資情況要求補償。
不過,雖然國人買房的平均年齡逐年遞減,但正在年少有為自己買房的人還是少數,尤其是在大城市,多半都是由父母出資給兒女買的房。而在複雜的社會上,很多老人都表示很不放心,萬一子女帶回家來的是個婚騙,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當心離婚房子要歸別人的心態確實可以理解,可也要注意方式方法,父母給兒女買房這樣寫名就等於上了雙保險——凡是由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最好都籤一份贈與協議,不管婚前婚後都明確出資部分是贈與自己的子女,並要保留好出資憑證。
如果婚後是由雙方父母出資夠得的房子,那麼房子無論登記在哪方名下,離婚後都會按出資份額分割。如果是其中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房子就屬於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只要房產未過户,離婚時均作為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如果是婚後是由一方父母出首付,把房子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又分為2種情況。一是父母沒有明確公證房產是贈與自己子女,這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二是父母明確公證房子贈與子女,離婚分割房產時首付款仍歸屬出資一方,剩下的還貸部分按照簽訂的合同份額劃分。假如沒有合同的話,則按照還貸份額劃分,房屋增值部分雙方平分。
俗話説,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我們為人處世既不能太苛刻,也不能任人欺負,還是應該將心比心。在培養良好防範意識的同時,也不要泯滅了自身對他人信任和理解的能力,房子固然重要,但是在感情面前還是需要自行權衡分量,免得顧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