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節能股東杭實集團收監管函 短線交易可轉債
本文轉自:中國經濟網
深交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178號)顯示,西子清潔能源裝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子潔能”,002534.SZ)於2022年7月20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司可轉債構成短線交易的公告》顯示,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西子潔能持股5%以上股東,於2021年12月31日買入西子轉債155.19萬張,成交均價100元/張,成交金額1.55億元;於2022年6月30日賣出西子轉債13.48萬張,成交均價115.85元/張,成交金額1561萬元。前述交易構成《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
深交所判定,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3.4.1條的規定。深交希望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22年3月31日,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西子潔能第三大股東,持股1.00億股,持股比例13.59%。
西子潔能2022年7月20日披露《關於5%以上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司可轉債構成短線交易的公告》稱,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實集團”)、高級管理人員濮衞鋒於2022年6月30日分別賣出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上述交易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其中,杭實集團本次短線交易產生的收益金額為213.34萬元。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者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他權益變動主體,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破產事項等有關各方,為前述主體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對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復牌、退市等事項承擔相關義務的其他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3.4.1條規定:上市公司投資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變動事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公司章程等規定。投資者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持有比例、持有期限、變動方式、變動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178號
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西子清潔能源裝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子潔能”)於2022年7月20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司可轉債構成短線交易的公告》顯示,你公司作為西子潔能持股5%以上股東,於2021年12月31日買入西子轉債1,551,852張,成交均價100元/張,成交金額1.55億元;於2022年6月30日賣出西子轉債134,782張,成交均價115.85元/張,成交金額1,561萬元。前述交易構成《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3.4.1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同時,提醒你: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合規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