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未經許可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銷售理財產品

銀保監會12月25日發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辦法》共八章69條,在延續此前監管對銀行理財銷售要求的基礎上,對理財產品購買渠道、投資者需承擔的責任義務、理財銷售人員的管理等方面進行進一步釐清。

《辦法》是對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的落實。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將加強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機構和行為監管規範,壓實理財產品銷售和管理責任,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公平競爭,打破剛性兑付,為理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辦法》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辦法》對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也做出了規定。《辦法》提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營業網點銷售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也可以通過官方網站、移動金融客户端應用軟件(手機銀行APP)等自有的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

對於通過營業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按照監管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在銷售專區設置明顯標識,並在銷售專區內對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除非與投資者當面書面約定,評級為四級以上理財產品銷售,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

對於通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

此外,《辦法》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營業網點銷售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也可以通過官方網站、移動金融客户端應用軟件(手機銀行APP)等自有的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

強調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共同擔責

《辦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的銷售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堅持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銀行理財子公司設計發行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方,主要責任是確定如實反映產品屬性的統一信息內容和披露標準(即“是什麼產品”),篩選合格的代理銷售機構並實施持續有效管理(即“由誰來賣”),明確規範銷售的執行標準和約束機制(即“如何管理賣方”)。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主要責任是選擇適宜本機構特點和目標客羣的理財產品(即“賣什麼產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評估篩選合適的投資者(即“賣給誰”),以及依法依規和按協議約定確保本機構及人員持續履行合規銷售的管控義務(即“該怎麼賣”)。

《辦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分別提出機構和產品盡職調查要求。例如,針對銀行理財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對代理銷售機構的條件要求、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等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規定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針對代理銷售機構一方,要求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開展盡職調查,承擔集中審批職責,並納入本機構統一專門名單管理,不得僅以銀行理財子公司相關產品資料或其出具意見作為審批依據。

強化銷售人員約束:禁止誤導銷售、虛假宣傳

對理財產品銷售人員,《辦法》也給出了相對應的約束條款。《辦法》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管理要求。

在機構層面壓實責任。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建立健全上崗資格、持續培訓、信息公示與查詢核實等制度並有效執行。未經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進行上崗資格認定並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人員不得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同時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對所有銷售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和公示。

在員工層面強化約束。要求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宣傳銷售理財產品前進行自我介紹並告知信息查詢和核實渠道,便於投資者查詢核實,防止偽冒身份和虛假宣傳。

《辦法》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代客操作、強化產品剛兑、私售“飛單”產品等方面,着力針對資管產品銷售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則要求,強化監管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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