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315名股民贏了 上市公司要賠1.23億 人均39萬!

全國首例!315名股民贏了 上市公司要賠1.23億 人均39萬!

摘要
【全國首例!315名股民贏了 上市公司要賠1.23億 人均39萬!】2020年8月受理、今年3月開庭,如今,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案終於宣判。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中國基金報)

  2020年8月受理、今年3月開庭,如今,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案終於宣判。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

  飛樂音響信息披露違法飛遭證監會處罰

  投資者集體索賠1.46億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共同推選其中4人作為訴訟代表人訴稱,其系飛樂音響的投資者。

  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彼時,證監會認為飛樂音響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決定對飛樂音響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另外,對時任總經理莊申安、時任董事長黃金剛、時任總會計師李虹、時任董事會秘書趙開蘭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罰款三十萬元、二十萬元、二十萬元和十萬元。

  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併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代表人訴訟若干規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係

  虧錢屬於“正常投資風險”

  被告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係,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被告股價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2021年3月30日,4名來自高等院校、行業監管部門的專家陪審員與3名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案件。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買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係,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通知費是否合理等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辯論。庭審中就投資者損失核定還引入第三方專業輔助支持機制。

  上海金融法院:被告飛樂音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佈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知涉案虛假陳述的存在仍買入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其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係的成立,但其中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採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損失之和。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採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對於代表人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

  上海金融法院:為推廣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提供樣本

  大幅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

  據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微信平台介紹,為便利投資者訴訟,上海金融法院自主研發了代表人訴訟在線平台、中小投資者保護艙、智慧法庭在線庭審、電子示證系統等一系列信息化應用系統,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立在線司法協助機制,實現立案受理、權利人範圍審查、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再到案件審理以及後續投資者提起訴訟的全在線進行,方便全國各地的投資者參加訴訟,有效提高了案件審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審理中,上海金融法院擬定了《權利登記公告》《權利義務告知書》《原告名單通知》《代表人推選通知》《代表人推選結果公告》《調解協議草案通知》等一系列格式化文本,為今後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順利實施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示範文本。這些文本同步嵌入代表人訴訟在線平台,系統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自動生成相應文書,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上海金融法院還對代表人訴訟裁判文書作出探索性嘗試,在文書中寫明案件受理、權利人範圍裁定、代表人推選結果及權利登記情況,並在判決主文中首次明確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根據代表人訴訟效力擴張原則,符合權利人範圍的投資者後續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裁定適用生效判決並根據上述計算方法明確被告賠償金額,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上海金融法院將通過代表人訴訟在線平台、中小投資者保護艙等信息化系統,為後續投資者訴訟提供快速立案、裁定及執行的綠色通道,大幅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

  上海金融法院自2020年3月24日發佈全國首個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具體實施規定以來,嚴格按照“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對普通代表人訴訟全流程進行了深入探索。該案的成功處理,為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進一步推廣提供了可複製的上海金融法院樣本,對於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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