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昨日,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徵求意見稿)》《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現行的《半年度報告準則》是2017年修訂的。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修改主要解決三方面問題。一是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信披辦法》要求。新《證券法》修改了信息披露媒體要求,設立了董監高對定期報告內容發表異議的制度,《信披辦法》對這些規定都進行了細化,有必要在《半年度報告準則》貫徹體現。二是與其他有關制度銜接。2020年12月,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公開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的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編制要求進行了規定,有必要在債券章節予以吸收。三是解決監管實踐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目前佔用擔保、關聯財務公司存款受限等問題,以及表決權委託情形日益受到市場關注。另外,監管實踐中也發現較多公司對於半年度報告中的行業和業務情況分析不夠深入、與財務報告數據聯繫不夠緊密,因此都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披露要求。
具體來看,此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五方面。一是完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章節。將定期報告正文第三節、第四節合併為修訂後的“第三節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細化了對所處行業和從事業務情況的披露內容,明確應結合行業發展、業務經營等信息分析主要財務數據變化的原因。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章節。將定期報告正文與公司治理有關的條文統一整合至修訂後的“第四節公司治理”,並在年度報告細化了董事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履職情況披露內容,要求公司介紹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實施、對子公司管理控制等情況,並新增了表決權差異安排實施和變化情況的披露內容。三是新增環境和社會責任章節。將定期報告正文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有關條文統一整合至新增後的“第五節環境和社會責任”,並在定期報告新增報告期內公司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情況的披露內容,鼓勵公司自願披露在報告期內為減少其碳排放所採取的措施及效果和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等工作情況。四是完善重要事項章節。在定期報告新增違規擔保披露內容,在半年度報告新增資金佔用披露內容,並將資金佔用披露範圍由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擴大至其他關聯方。同時,在定期報告新增公司與關聯財務公司具體業務情況的披露內容,並將擔保合同披露標準提高至淨資產的10%。
五是調整債券相關情況章節。擴大披露主體範圍,要求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公司披露在定期報告批准報出日存續的債券情況,並簡化和調整了債券和公司情況的披露內容。
此次修訂圍繞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的原則,簡化了定期報告正文的披露內容,對於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後續無進展或變化的信息,允許公司僅披露相關情況概述,並對部分重複性披露要求進行了刪除。刪除了佔據定期報告摘要較大篇幅的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章節,改為對報告期內經營情況的重大變化和對經營情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