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光大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證監會對光大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證監會發現光大證券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國陽光富尊移民服務有限公司從事的移民服務不屬於金融相關業務範疇,存量業務尚未完成清理。
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國宏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股權(合夥份額)清理。
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實體(SPV)的註銷,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層級調整,未能有效壓縮境外子公司層級架構。
證監會現責令光大證券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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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關於對中信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2015年設立中信證券海外投資有限公司,未按照當時《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證監會批准。
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權架構調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設控股平台、專業子公司下設專業子公司、特殊目的實體(SPV)下設子公司、股權架構層級多達8層等問題。
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從事房地產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關業務和返程子公司從事諮詢、研究等業務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