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全面優化指標體系 退市新規來了

由 費玉榮 發佈於 財經

本文轉自【中國證券報】;

加速塑造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 推動形成常態化退市機制

股市退市的法治化建設再向前邁進一步。12月14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退市新規的徵求意見稿,對退市指標、退市流程、退市相關交易安排等進一步完善優化。

在此次退市制度改革中,滬深交易所全面優化現有財務類、交易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四類強制退市指標體系,並通過財務類指標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的交叉適用,打擊規避退市。同時,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退市流程大幅縮短;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並放開首日漲跌幅限制,壓縮投機炒作空間。

滬深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既是落實新證券法精神,也有助於形成上市公司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並進一步推動常態化退市機制的形成。

完善強制類退市指標

近年來,滬深交易所已建立起財務類、交易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四類強制退市指標體系和主動退市情形。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對退市指標進行了完善和優化。

財務類退市指標方面,滬深交易所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取消單一淨利潤為負值和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的指標,並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下一年度財務指標進行交叉適用。此外,滬深交易所還將審計意見退市指標納入財務類退市類型,並和其他財務指標交叉適用,進一步嚴格退市執行。

在業內看來,本次改革改變了以往單純考核淨利潤的退市指標,從盈利能力、營收規模等方面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進行多維度考察。此外,財務類退市指標之間交叉適用,可解決公司通過外部輸血、出售資產等盈餘管理手段規避退市的問題,推動殭屍空殼企業出清。

交易類退市指標方面,滬深交易所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3億元”的市值指標。

規範類退市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準。

重大違法類指標方面,新增造假金額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標:連續3年虛增利潤、淨利潤每年平均金額均超當年相應數據的100%,且總額超10億元;或資產負債表各科目連續3年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額超淨資產50%,且總額超過10億元。

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

此前,退市效率一直被詬病。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滬深交易所均在退市流程上作出調整。與此同時,科創板和創業板也同步優化退市指標和程序。

一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明確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縮短退市流程,即公司觸及退市指標,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次年再次觸及退市指標的,其股票終止上市。

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其餘類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

三是停牌時點後移,將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

此外,深交所此次還設立包含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內的風險警示板,對風險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在完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機制的同時,明確風險警示股票交易機制及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嚴格落實退市制度

每當新規出爐,新老劃斷都是備受關注的問題。

滬深交易所明確,為保障退市制度改革的穩步推進、維護市場的平穩運行,按照“區別對待存量和增量公司”原則,在新老規則銜接上給予市場一定的緩衝期。

對於新規生效實施前股票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後續適用舊規判斷應否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適用舊規執行後續退市整理期等程序。

對於股票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前,其股票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2020年度報告披露後,一律按照新規判斷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依據舊規觸及暫停上市標準但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並在2021年度報告披露後按新規執行,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與此同時,滬深交易所強調,在後續落實工作方面,將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市場意見,抓緊推進退市相關規則的修訂完善,並報送證監會審批通過後正式對外發布實施。

上交所稱,將堅決承擔退市工作主體責任,嚴格退市監管,堅決落實退市制度中的各項要求,堅持應退盡退,將符合退市條件的公司,特別是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公司,堅決出清,加快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更好服務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

深交所稱,將踐行“不干預”理念,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支持上市公司通過併購重組、破產重整等方式實現市場化出清,化解存量風險,並依法履行退市職責,嚴格落實退市制度,堅決打擊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觸及退市標準的公司“一退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