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4日訊 證監會河南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24號)顯示,經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成新能”,300080.SZ)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政府補助相關信息,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開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為公司全資子公司。2021年4月27日,開封炭素收到開封市國庫支付中心支付的政府補助資金1453萬元。公司至2021年9月27日才披露該事項,信息披露不及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同時,該事項導致公司2021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少記1453萬元,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確認債務重組產生收益,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開封炭素為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按照撫順特鋼重整方案確定的折股比例,開封炭素債權摺合撫順特鋼股票101.95萬股。2021年4月14日,開封炭素證券賬户實際收到上述股票,至2021年9月14日才進行賬務處理,導致公司2021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少記807.47萬元,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未披露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收益信息,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2021年6月,開封炭素在二級市場減持撫順特鋼股票,取得收益為765.48萬元,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同時,該事項導致公司2021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少記765.48萬元,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對易成新能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證監會河南監管局網站同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25號)顯示,王安樂作為公司董事長、萬建民作為公司常務副總裁兼開封炭素董事、楊帆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常興華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對王安樂、萬建民、楊帆、常興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易成新能於2010年6月25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78億股,持股比例45.23%。
王安樂,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68年9月出生,博士學位,正高級工程師,1987年9月至1991年9月畢業於鄭州工學院機械系機械設計與製造專業;1991年9月至2002年3月在神馬股份原絲一廠、三廠工作,歷任技術員、工程師、副廠長(1997年10月至2000年6月華中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工商管理碩士畢業);2002年3 月至2002年9月任神馬股份戰略管理部部長;2002年9月至2007年12月曆任神馬集團投資管理部部長、發展戰略研究與投資部(技術中心)部長;2007年12月至2015 年7月任神馬博列麥氣囊絲製造公司總經理(2001年9月至2008年12月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管理學博士畢業);2015年7月至2020年4月任神馬股份簾子布公司總經理;2020年4月至今任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副總工程師、新能源新材料事業部部長、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公司於9月27日發佈的《關於全資子公司獲得政府補助的公告》顯示,全資子公司開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近期獲得各項政府補助資金共計1453萬元,截止公告日,上述政府補助資金已經全部到賬,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 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説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併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24號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政府補助相關信息,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開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封炭素)為你公司全資子公司。2021年4月27日,開封炭素收到開封市國庫支付中心支付的政府補助資金14,530,000元。你公司至2021年9月27日才披露該事項,信息披露不及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同時,該事項導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少記14,530,000元,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確認債務重組產生收益,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開封炭素為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特鋼)債權人,按照撫順特鋼重整方案確定的折股比例,開封炭素債權摺合撫順特鋼股票1,019,530股。2021年4月14日,開封炭素證券賬户實際收到上述股票,至2021年9月14日才進行賬務處理,導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少記8,074,679.21元,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未披露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收益信息,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2021年6月,開封炭素在二級市場減持撫順特鋼股票,取得收益為7,654,775.56元,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同時,該事項導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少記7,654,775.56元,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後及時修正2021年半年報中的相關信息,並補充披露臨時報告。同時,你公司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對子公司的管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並在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2021年11月1日
關於對王安樂、萬建民、楊帆、常興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25號
王安樂、萬建民、楊帆、常興華:
經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成新能或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政府補助相關信息,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開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封炭素)為易成新能全資子公司。2021年4月27日,開封炭素收到開封市國庫支付中心支付的政府補助資金14,530,000元。公司至2021年9月27日才披露該事項,信息披露不及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同時,該事項導致公司2021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少記14,530,000元,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確認債務重組產生收益,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開封炭素為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特鋼)債權人,按照撫順特鋼重整方案確定的折股比例,開封炭素債權摺合撫順特鋼股票1,019,530股。2021年4月14日,開封炭素證券賬户實際收到上述股票,至2021年9月14日才進行賬務處理,導致公司2021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少記8,074,679.21元,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未披露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收益信息,2021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2021年6月,開封炭素在二級市場減持撫順特鋼股票,取得收益為7,654,775.56元,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同時,該事項導致公司2021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少記7,654,775.56元,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規定。
王安樂作為公司董事長、萬建民作為公司常務副總裁兼開封炭素董事、楊帆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常興華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王安樂、萬建民、楊帆、常興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增強合規意識,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對子公司的管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並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