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散”樊暉交易國城礦業2宗違法 被罰3060萬元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樊暉)》(〔2022〕1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樊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暉實際控制使用44個賬户(以下簡稱賬户組)交易國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城礦業”,000688.SZ)股票。賬户組交易“國城礦業”由樊暉決策,交易資金來源於樊暉自有及籌集資金。
截至2018年7月3日收盤,賬户組累計持有“國城礦業”5478.60萬股,佔公司當時已發行股份的4.82%。2018年7月4日,賬户組繼續買入“國城礦業”,首次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截至收盤,賬户組累計持有5808.43萬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11%。樊暉在持股比例超過5%後,未按法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樊暉持有“國城礦業”首次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賬户組繼續交易“國城礦業”。直至2019年4月18日,賬户組競價買入累計成交2753.50萬股,累計成交金額3.16億元;大宗交易買入累計成交527.90萬股,累計成交金額5870.01萬元;競價賣出累計成交6781.66萬股,累計成交金額8.13億元;賬户組內賬户之間成交金額6732.51萬元。扣除賬户組內賬户之間成交金額,賬户組限制轉讓期內累計交易金額11.20億元。限制轉讓期內,賬户組持有“國城礦業”比例最高為公司已發行股份的6.2%。
樊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樊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樊暉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綜上,對樊暉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併合計處以306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城礦業1997年1月20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甘肅建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66億股,持股比例40.99%。
據中國基金報報道,3月10日,北京證監局披露了〔202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樊暉使用實際控制的44個證券賬户交易“國城礦業”。此外,在樊暉持股比例超過5%後,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一年多的時間,“牛散”樊暉通過賬户組限制轉讓期內累計交易金額高達11.2億元。
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005年《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違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樊暉)
當事人:樊暉,男,1969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樊暉超比例持股未報告並限制期交易案經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樊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樊暉控制使用“陳某”等證券賬户
1.“陳某”賬户。2017年7月13日,陳某信用資金賬户109XXXXXX899開立於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蒼南江灣路證券營業部。
2.“陳某英”賬户。2016年11月25日,陳某英普通賬户155XXX366開立於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湯家橋路證券營業部。
3.“陳某1”賬户。2018年5月9日,陳某1信用資金賬户826XXXXXX083開立於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大道證券營業部。
4.“單某鳳”賬户。2018年5月23日,單某鳳信用資金賬户568XXXX005開立於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創意路證券營業部。
5.“杜某”賬户。2018年3月21日,杜某信用資金賬户220XXXXXX992開立於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證券營業部。
6.“胡某松”賬户。2016年3月1日,胡某松普通賬户107XXXXXX492開立於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温州鰲江興鰲東路證券營業部。
7.“黃某芳”賬户。2015年4月15日,黃某芳信用資金賬户390XXXX692開立於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温州車站大道證券營業部。
8.“姜某瑩”賬户。2017年11月21日,姜某瑩信用資金賬户991XX556開立於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證券營業部。
9.“金某”賬户。2017年10月12日,金某信用資金賬户867XXXX013開立於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留和路證券營業部。
10.“李某”賬户。2018年7月19日,李某信用資金賬户732XXXXXX017開立於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紅谷中大道證券營業部。
11.“李某1”賬户。2011年9月9日,李某1信用資金賬户390XXXX176開立於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温州車站大道證券營業部。
12.“林某博”賬户。2016年7月5日,林某博信用資金賬户390XXXX831開立於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温州車站大道證券營業部。
13.“林某英”賬户。2017年9月20日,林某英信用資金賬户867XXXX012開立於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留和路證券營業部。
14.“林某蓉”賬户。2018年5月22日,林某蓉信用資金賬户227XXXXXX999開立於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證券營業部。
15.“龍某”賬户。2018年6月19日,龍某信用資金賬户213XXX327開立於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
16.“龍某1”賬户。2017年12月12日,龍某1信用資金賬户992XXX057開立於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慶春東路證券營業部。
17.“馬某麗”賬户。2015年11月27日,馬某麗信用資金賬户390XXXX408開立於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温州車站大道證券營業部。
18.“錢某娟”賬户。2017年3月13日,錢某娟信用資金賬户269XXXXX028開立於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二環北路證券營業部。
19.“秦某國”賬户。2017年12月20日,秦某國信用資金賬户977XXX727開立於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區錢清錢門大道證券營業部。
20.“秦某”賬户。2017年11月22日,秦某信用資金賬户992XXX666開立於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湯家橋路證券營業部。
21.“史某蕾”賬户。2017年10月31日,史某蕾信用資金賬户988XXX110開立於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體育館證券營業部。
22.“王某潔”賬户。2017年12月6日,王某潔信用資金賬户992XXX058開立於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慶春東路證券營業部。
23.“王某成”賬户。2018年3月7日,王某成信用資金賬户826XXXXXX065開立於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大道證券營業部。
24.“吳某聰”賬户。2015年6月23日,吳某聰信用資金賬户390XXXX159開立於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温州車站大道證券營業部。
25.“吳某娟”賬户。2007年3月8日,吳某娟普通賬户320XXXXXX677開立於財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温州車站大道證券營業部。
26.“吳某娟”賬户。2017年11月7日,吳某娟信用資金賬户220XXXXXX962開立於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證券營業部。
27.“謝某蘭”賬户。2018年6月21日,謝某蘭信用資金賬户620XXXXXX588開立於長城證券有限公司温州車站大道證券營業部。
28.“徐某”賬户。2018年2月9日,徐某信用資金賬户220XXXXXX986開立於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證券營業部。
29.“楊某”賬户。2018年3月8日,楊某信用資金賬户822XXXXXX041開立於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紹興裕民路證券營業部。
30.“葉某春”賬户。2009年10月20日,葉某春普通賬户118XX907開立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四季路證券營業部。
31.“應某蝶”賬户。2017年10月31日,應某蝶普通賬户220XXXXXX362開立於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證券營業部。
32.“應某蝶”賬户。2018年6月27日,應某蝶信用資金賬户888XXXXXX968開立於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證券營業部。
33.“應某曉”賬户。2018年5月23日,應某曉信用資金賬户226XXXXXX899開立於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慶春東路證券營業部。
34.“應某曉”賬户。2017年10月31日,應某曉普通賬户220XXXXXX363開立於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證券營業部。
35.“袁某”賬户。2018年2月8日,袁某普通賬户410XXXX873開立於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36.“袁某”賬户。2018年4月12日,袁某信用資金賬户418XXXX007開立於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37.“張某婷”賬户。2017年10月24日,張某婷信用資金賬户220XXXXXX959開立於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證券營業部。
38.“張某傑”賬户。2017年10月30日,張某傑信用資金賬户220XXXXXX960開立於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證券營業部。
39.“鄭某進”賬户。2018年3月20日,鄭某進信用資金賬户390XXXX860開立於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温州車站大道證券營業部。
40.“金某斌”賬户。2018年5月28日,金某斌信用資金賬户620XXXXXX572開立於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車站大道營業部。
41.“朱某華”賬户。2018年4月25日,朱某華信用資金賬户188XXXX529開立於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區澳門路證券營業部。
42.“莊某華”賬户。2018年1月10日,莊某華信用資金賬户977XXX777開立於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區錢清錢門大道證券營業部。
43.“朱某琴”賬户。2017年11月27日,朱某琴信用資金賬户188XXXX222開立於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營業部。
44.“吳某”賬户。2017年4月5日,吳某信用資金賬户330XXXXXX637開立於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車站大道營業部。
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暉實際控制使用上述賬户(以下簡稱賬户組)交易“國城礦業”。賬户組交易“國城礦業”由樊暉決策,交易資金來源於樊暉自有及籌集資金。
二、樊暉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自2018年2月7日起,樊暉控制使用賬户組連續交易“國城礦業”。截至2018年7月3日收盤,賬户組累計持有“國城礦業”54,785,996股,佔公司當時已發行股份的4.82%。
2018年7月4日,賬户組繼續買入“國城礦業”,首次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截至收盤,賬户組累計持有58,084,296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11%。樊暉在持股比例超過5%後,未按法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樊暉在限制轉讓期內買賣股票
樊暉持有“國城礦業”首次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賬户組繼續交易“國城礦業”。直至2019年4月18日,賬户組競價買入累計成交27,534,991股,累計成交金額316,025,790.46元;大宗交易買入累計成交5,278,977股,累計成交金額58,700,116.2元;競價賣出累計成交67,816,577股,累計成交金額812,816,699.79元;賬户組內賬户之間成交金額67,325,084.96元。扣除賬户組內賬户之間成交金額,賬户組限制轉讓期內累計交易金額1,120,217,521.49元。限制轉讓期內,賬户組持有“國城礦業”比例最高為公司已發行股份的6.2%。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户資料、交易數據、情況説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樊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樊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樊暉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
綜上,對樊暉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併合計處以306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3月3日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