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歐洲向科技巨頭加税,會是壓垮科技股的那根稻草嗎?

由 忻素芹 發佈於 財經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 | 富途證券,作者 | henry天晟,編輯 | Iris

眾所周知,當今是科技巨頭們大行其道之時。

代表美國科技股走勢的納斯達克100指數,疫情階段走出了深V走勢,甚至創出新高。科技股看起來勢不可擋,尤其是以FAANG為代表的大型科技公司,業務遍及全球,掘取着實現壟斷後的超額收益。

行情來源:富途證券

看着這麼科技巨頭們賺得盆滿缽滿,自然有人眼紅——數字税的提法應運而出。

英國政府在4月1日開始對各大數字科技公司徵收2%數字税,此舉將影響包括亞馬遜、谷歌和Facebook在內的多家美國科技巨頭。

這項税收被稱為數字服務税(DST),適用於那些全球收入在5億英鎊(約合6.47億美元)或更高的所有數字服務,包括搜索引擎、社交媒體服務以及在線市場等,其中至少2500萬英鎊收入(約合3200萬美元)來自英國。預計這項税收今年可為英國帶來每年約8700萬英鎊(約合1.13億美元)的收入。

除此之外,加入徵收數字税的國家包括印度、法國、西班牙,以及眾多歐盟國家,各國税率基本在2-3%之間徘徊。

那麼,數字税這個税種到底是如何產生的呢?會對科技巨頭們造成多大影響?

數字税,會是科技巨頭們的阿克琉斯之踵嗎?

什麼是數字税,數字税指的是國家對一國境內的跨國公司通過境外子公司所銷售的數字服務徵税。這種新税種與許多公司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税不同,被廣泛稱為數字税,有時也被稱為「數字服務税」。

簡單來説就是針對數字經濟互聯網企業徵收的特別税。

為什麼説矛頭直指互聯網科技巨頭:

第一,跨國互聯網企業的每年收入增長幅度平均在14%,而其他跨國公司的年均收入增長幅度在0.2%到3%;

第二,跨國互聯網企業對於實體公司的依賴性很低,普通跨國公司一般有80%的公司是在海外的,而跨國互聯網公司這個比例只有50%;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跨國互聯網公司的平均實際税率為9.5%, 而傳統跨國公司的平均實際税率為23.2%。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因為數字經濟的價值有很多不同於傳統經濟形式的新特徵,比如虛擬化,用户參與的價值等等。

舉個例子,為什麼美國網絡公司在歐洲不納税?

如下圖,假設境外社交網絡平台搭建社交網絡軟件供境內用户使用,同時在軟件上投放廣告,從境外的廣告商那裏收費,一切現金流都是在境外發生。境內雖然用户使用軟件觀看廣告但是並沒有為任何境內公司帶來收入,所以也就自然沒有納税了。

傳統上,按照從亞當·斯密起就確定的税收理論基石「一切税收都源於收入」來看,這些被美國網絡巨頭橫掃的國家其本國並沒有公司獲得收入或者對外支付成本,所以沒有辦法通過流轉税、所得税或者預提税來獲取税收。最終只能打破傳統税收原則來徵收數字税了。

此外,大型科技股非常擅於利用合法途徑避税。蘋果公司,常年在愛爾蘭避税,美國政府氣的跳腳,參議院天天提議要對蘋果查税。谷歌更是避税界的老祖宗,搞出了「愛爾蘭荷蘭三明治」的雙重避税方法——其手法主要是在兩家愛爾蘭子公司和一家荷蘭子公司之間騰挪,就像兩片面包夾着一片奶酪的三明治。

科技公司「聰明且多樣」的手段直接導致一個結果,各國政府無法在他們身上徵收「合理」的税收。

比如説亞馬遜2017年在英國的總收入113億美元,在英國的利潤7200萬美元,但是隻在英國納税590萬美元。收入113億,繳税590萬,英國政府當然氣的跳腳,如果按照「數字服務税」——營收2%來徵收,那麼一年的税收將是2.26億,天壤之別。

所以,總而言之,由於全球數字税收的發展嚴重滯後於數字經濟,長久以來蘋果、谷歌、亞馬遜、臉書等互聯網巨頭採用「雙重愛爾蘭荷蘭三明治」結構,將從法國、意大利等歐洲國家賺取鉅額利潤通過支付知識產權費用的形式,轉入愛爾蘭、荷蘭、盧森堡等低税率國家,卻沒有向利潤來源地國家繳足税費。「擺脱了實體束縛」的互聯網巨頭們也「擺脱了傳統税法的約束」,得以讓他們合理合法地、明目張膽地、大張旗鼓地在歐洲「逃税避税」。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6月2日宣佈,美方開始對歐盟、巴西、印度等在內的10個貿易伙伴的數字服務税發起「301調查」。這是特朗普政府的第五次「301調查」,也是涉及國家範圍最廣的一次。值得注意的是,特朗普政府此次的「301調查」的對象已經不分盟友、亦不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只要推出了數字服務税就被美國納入調查之中。

為保護本國科技企業利益,特朗普不惜祭奠出「301調查」這樣的大殺器,可見歐美之間關於「數字税徵收」難以調和的矛盾。

儘管如此,在當前的國際環境下,隨着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數字税開徵已是大勢所趨。

2017年7月,日本發佈經修訂的《資金結算法》免除虛擬貨幣交易消費税;

2018年3月,泰國內閣通過了皇家法令草案,規範數字貨幣交易,並對數字貨幣投資人的資本收益進行徵税;

2018年3月,歐盟立法提案,擬對大型互聯網企業徵收數字税,即任何一個歐盟成員國均可對境內發生的互聯網業務所產生的利潤徵税;

2018年6月,泰國頒佈《數字資產法》,包括《2018年數字資產企業法》和相關《2018年税收法修訂案》兩部分,成為世界上最早對數字資產税收有明確法令的國家之一;

2018年11月,日本國税廳發佈《關於數字貨幣相關税務問題FAQ》詳解數字貨幣税務計算方式、連續性數字貨幣評價方法等;

2019年1月,新加坡國會通過《支付服務法案》,對數字貨幣交易立法監管;

2019年7月,法國參議院通過了「數字税法案」。

2020年1月,意大利開始向跨國大型科技公司徵收營業額的3%數字服務税;其實早在2018年3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中約有110個國家已同意在2020年前達成一項國際共識,即如何向跨國數字企業徵税;

2020年4月,新加坡税務局發佈《關於數字貨幣的所得税課税指南》;印度對境內提供數字服務,年銷售額超過2000萬盧比的外國企業徵收2%的數字服務税;英國開始對亞馬遜、臉書和谷歌等眾多美國科技巨頭徵收2%的數字服務税。

為什麼發展到最後必定大部分國家都會開始徵收數字税?

你想啊,正如前述所説,單單對亞馬遜一家開徵,繳税額就從590萬暴增到2.26億,那亞馬遜會説,為什麼只對我徵收,谷歌、臉書、奈飛、微軟,一起來吧,全部2%,瞬間為處於財政困境的歐洲各國帶來希望的曙光,各個國家必然紛紛跟進。

從此,美國高舉商品貿易保護旗幟,歐洲舉起服務貿易保護旗幟。

那麼,歐洲為什麼此時此刻敢於跟着老大哥美國對着幹?

主要實在是太憋屈了。

歐盟是全球最大的數字經濟市場之一,互聯網日均活躍用户達到3.15億人。然而,相對於其經濟體量和市場規模,歐洲缺乏全球領先的科技企業。在全球市值前30的上市互聯網企業中,鮮有歐洲企業上榜。統計數據顯示,歐盟數字市場有54%的份額被來自美國的線上服務佔據。如谷歌在歐洲搜索引擎市場擁有91.5%的份額,亞馬遜則是歐洲市場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平台。總體來看,歐盟在全球數字經濟中扮演的角色是消費者而非數字產品和服務的主要提供者,這使其逐漸淪為美國科技巨頭的數據原產地和數字服務市場,其地位類似於「數字殖民地」。

為了從跨國科技企業的口中爭得互聯網紅利,歐盟陸續採取了一系列措施。2017—2019年,僅谷歌和Facebook兩家企業就被歐盟判罰了共計約220億歐元的罰款。此外,歐盟還通過《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和《新版權法》提高了個人隱私保護和版權保護的標準,最大程度地限制企業使用個人數據和版權數據的行為。在這一系列的措施中,數字税是關鍵的一環,其共同的目的是提升美國科技巨頭在歐洲的合規成本,並與美國爭奪互聯網紅利。

所以,即使數字税的徵收對全世界公認的税收原則進行了顛覆,最後依然會被執行。

儘管4月1日英國宣佈開徵數字税,但市場顯然並沒有意識到問題有多大,如今FAANG股價再創新高。

其實數字税如果全面開徵,足以讓各大互聯網公司寢食難安。

一旦「數字税」新規通過,之後無論利潤是否轉移到低税地/避税天堂,在收入產生地都需納税。

試想,英國2%,法國3%,意大利3%,美國3%,就算打個折,世界各國每國都收2%,那這加起來就是一筆足以影響這些科技巨頭公司生死存亡的鉅額税收負擔了。

這場一百多個國家參與的遊戲新規,將徹底改變「互聯網企業」的税收生態。

毫無疑問,「互聯網企業」税負將增大,避税天堂小國的避税作用必將削弱,而全球化也將漸行漸遠。值得注意的是,數字税的槍口指向了科技巨頭,而我國大型科技企業的發展僅次於美國,在全球市值排名前40的上市互聯網企業中,我國企業佔到了10家。一旦以歐盟方案為藍本的數字税改革在全球範圍內推廣,中國也會受到較大的影響。

當然,在互聯網科技壟斷的情況下,數字税可能最終由消費者買單。因為高科技企業可以隨意定價以保證利潤率和研發中心的可持續燒錢,只要企業穩固其科技至高點對企業基本沒有影響,苦的只是最終消費者。

【風險提示:上文所示之作者或者嘉賓的觀點,都有其特定立場,投資決策需建立在獨立思考之上。富途將竭力但卻不能保證以上內容之準確和可靠,亦不會承擔因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