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雅本化學涉嫌誤導性陳述將遭處罰 投資者索賠一觸即發

由 勞新忠 發佈於 財經

厲健

2020年8月5日晚,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長期代理投資者索賠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一旦證監會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雅本化學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

證監會查明,雅本化學披露的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業務信息涉嫌存在誤導性陳述,主要違法事實如下:

2020年2月3日、2月4日,雅本化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台對投資者關於“公司是否生產用於肺炎疫情相關抗病毒藥物的醫藥中間體”等提問回覆中表示,子公司上海樸頤化學科技有限公司是抗病毒藥阿扎那韋及達蘆那韋關鍵中間體的主要供應商。

雅本化學在互動易回覆、《關注函回覆》和《關於股價異動的公告》中多次披露,樸頤化學是達蘆那韋關鍵中間體的主要供應商。《關注函回覆》披露樸頤化學2017年至2019年達盧那韋醫藥中間體的銷售收入分別為3059.18萬元、5296.34萬元和3193.76萬元,銷量分別為44噸、70噸、47噸,產能均為80噸/年,產能利用率分別為55%、88%、59%。《關注函回覆》和《關於股價異動的公告》披露,樸頤化學市場份額大約為15%-20%;目前印度客户有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國內客户有博騰股份、迪賽諾等製藥公司。

事實上,雅本化學2017年至2019年銷售或提供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產品和服務取得的收入金額為245.69萬元、483.76萬元、506.13萬元,其中樸頤化學和其控股子公司湖州頤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金額分別為111.22萬元、351.76萬元和506.13萬元,較《關注函回覆》披露金額分別少2947.96萬元、4994.58萬元和2687.63萬元。雅本化學披露的上述銷售收入將下游客户江蘇八巨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氯醇和BOC環氧物等達盧那韋醫藥中間體統計成自己的收入。

雅本化學、樸頤化學和頤輝生物未與印度客户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以及國內客户迪賽諾直接簽署業務合同和供貨,只是根據樸頤化學與八巨藥業簽訂的《技術服務和客户保護協議》,由樸頤化學獨家負責與上述客户的談判、報價和成交,八巨藥業按照與上述客户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向樸頤化學支付佣金。雅本化學披露的上述產品的銷量、產能及利用率,是根據八巨藥業的產能和訂單情況估計並倒算出各年度銷量。

雅本化學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觀、準確、完整地反映涉及達盧那韋醫藥中間體業務的實際情況,誇大了公司該業務的收入、產量、銷量和市場地位,具有較大誤導性。

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雅本化學的股票累計上漲42.32%。其中2月5日至2月10日連續4個交易日漲停,同期創業板指數累計上漲13.72%,偏離值達到28.60個百分點。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雅本化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蔡彤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王卓穎、王博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誤導性陳述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併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

“在證監會立案公告後,我們已經開展雅本化學投資者索賠預登記,目前正在分批審核資料、提前辦理委託訴訟手續,預計此案將由南京中院管轄。”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在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15日間買入雅本化學股票,並在2020年3月16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付。

投資者索賠登記應提供證券開户信息查詢單原件、股票對賬單原件、詳細聯繫方式。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雅本化學登記股東13580户,截至2020年3月31日,雅本化學登記股東23863,總户數較前期暴漲7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