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本擁有着不同的法律形態,每一種形態的意義都是不同的。例如註冊資本則是公司註冊登記所需要用的資本,但是註冊資本又不等同於實繳資本。那麼公司資本有哪幾種形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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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有哪幾種形態,是什麼?
江西南芳律師事務所郭逸成律師解答:
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有:
1、註冊資本。即狹義上的公司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
《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發行資本。又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於註冊資本,也可能小於註冊資本。
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足,因此,發行資本一般等於註冊資本。
但股東在全部認足資本後,可以分期繳納股款。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一般不要求註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於註冊資本。
3、認購資本。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4、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
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一次全部繳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註冊資本。
江西南芳律師事務所郭逸成律師解析:
我國現行立法賦予了公司同意條款和股東先買條款。但從規定來看,存在着以下缺陷:
(1)、對有利害關係的股東表決權未作限制,即沒有規定股東迴避制度,從而影響公司股東會表決結果的公正性,建議修改為“必須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欠缺公司或股東共同指定的第三人購買條款。從而可能導致反對轉讓出資的股東因無力購買而不得不放棄先購權,進而無法抵禦惡意第三人的進入,影響公司的穩健經營。
(3)、由於沒有規定股東作出同意的期限,容易造成其他股東拖延同意時間,使意欲轉讓的股東喪失最佳轉讓時機,因此,有必要增加同一期限的規定。
(4)、對股東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是否應有時間限制?股東在較長時期內怠於行使這一權利是否導致其權利的放棄?中國公司法未明確規定。中國公司法應明確規定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和經過此法定期限而怠於行使權利將導致其優先權喪失。
(5)、中國公司法也沒有規定公司可以以章程或股東決議等形式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建議允許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只要章程約定與法律規定不相牴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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