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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擬規範責任保險業務:禁止承保信用風險等7類風險

由 費莫白竹 發佈於 財經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9月5日,澎湃新聞從業內人士處獲悉,銀保監會財險部研究起草的《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已在行業徵求意見。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不斷豐富責任保險產品,改進保險服務,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戰略,服務實體經濟,積極發揮責任保險在參與社會治理、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積極作用。

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在經營規則方面,《辦法》明確指出,業務範圍包括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可以經營責任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經營責任保險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科學評估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客户服務能力,合理確定經營的險種及區域。保險公司開發責任保險產品,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辦法》,保險公司應當準確把握責任保險定義,釐清相關概念及權利義務關係,嚴格界定可保風險範圍,不得通過責任保險承保以下風險 :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刑事罰金、行政罰款;履約義務;信用風險; 不會發生或確定發生的風險損失;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

《辦法》還專門列出了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時,不得存在的7項經營行為 ,包括:

(一) 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包括但不限於通過保單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

(二) 誇大保險保障範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行為;

(三) 以擔保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

(四) 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五) 做出不符合保險原理的承諾;

(六) 藉助中介機構、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排除、限制競爭;

(七)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辦法》強調,保險公司應當釐清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係,合理確定承保險種,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損害其他保險公司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參加各級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責任保險項目時,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與政府部門、投保人、被保險人溝通,不得盲目擴大保障範圍,對不屬於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的,不得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

就服務合同而言,《辦法》要求,責任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的,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簽單保費的20%,並應在條款中明確保險服務的主要內容。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單獨提供,不計入保費。保險公司單獨提供保險服務的,應簽訂保險服務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

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數據安全管理能力,不得泄露保險合同當事人信息,不得利用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保險業務無關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