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超15.4%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
看點1
民間借貸利率的
司法保護上限
掛鈎LPR
新《規定》明確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20年8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看點2
對職業放貸行為
作出限定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介紹,在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二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看點3
打擊套取金融機構
貸款轉貸行為
賀小榮介紹,在與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户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高利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基於此,最高法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看點4
貫徹《民法典》
“禁止高利放貸”的規定
賀小榮介紹,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看點5
“民間借貸利率的
司法保護上限
也不是越低越好”
最高法表示,應當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來源:東南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