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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創達:關於公司董事辭職及增補董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的公告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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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300496 證券簡稱:中科創達 公告編號:2020-072

中科創達軟件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董事辭職及增補董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中科創達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原公司董事鄧鋒先生由於個人原因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辭去董事及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職務。鄧鋒先生除擔任公司董事及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外,未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為保障董事會持續高效運作,公司擬增補董事及戰略委員會委員。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增補董事及董事津貼的議案》、《關於增補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的議案》,同意王子林女士擔任公司董事,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董事任期自股東大會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屆董事會屆滿時止;同意董事康一先生擔任公司第三屆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任期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公司本屆董事會屆滿時止。詳細情況如下:

一、 原董事辭職

公司董事會近日收到原公司董事鄧鋒先生的辭職報告,鄧鋒先生由於個人原因申請辭去董事及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職務,其除擔任公司董事及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外,未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原任期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止,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鄧鋒先生的辭職申請自送達公司董事會時生效。

截至公告日,鄧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鄧鋒先生將繼續嚴格執行任職期間作出的各項承諾,嚴格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管理其所持股份。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鄧鋒先生的辭職未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其辭職不會影響公司董事會正常運作。本公司及董事會對鄧鋒先生在擔任董事期間為公司發展所做的貢獻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增補董事及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

為保障董事會持續高效運作,公司擬增補董事。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增補董事及董事津貼的議案》,同意王子林女士擔任公司董事,董事津貼為人民幣 8 萬元/年(含税,2020 年度按照任職實際月數折算)。任期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公司本屆董事會屆滿時止。王子林女士簡歷詳見附件一。

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增補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的議案》,同意董事康一先生擔任公司第三屆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任期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公司本屆董事會屆滿時止。康一先生簡歷詳見附件二。

三、獨立董事意見

關於增補董事及董事津貼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公司本次增補董事的提名方式、程序及董事津貼的決策程序、確定依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擬聘任董事王子林女士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關於董事任職資格和條件的有關規定,具備履行董事職責所必須的能力。

同意增補王子林女士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董事及其董事津貼方案,並同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中科創達軟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 年 8 月 13 日

附件一:王子林女士簡歷

1984 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畢業於吉林大學,理論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財政學博士後。

2018 年 10 月至今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執教,2019 年 7 月至今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生導師;2018 年 12 月至今兼任中國財政學會績效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委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子林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東及董事、其他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從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也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5條所規定的情形,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 附件二:康一先生簡歷

1964 年出生,美國國籍,畢業於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University of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理學博士。

2020 年 1 月 16 日至今,任公司董事;2018 年至今,在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任教;2013 年至 2018 年,任紫光展鋭科技有限公司首席科學家兼高級副總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康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東及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也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5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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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小浪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