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户端8月14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14日消息,湖南證監局披露三份對湘財證券時任高管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湖南證監局指出,經查,發現湘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資產管理業務盡職調查過程不夠審慎。公司未前往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對公司發行的金匯25、26、27號資管產品底層資產對應的採購協議、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銀行回單、貨物簽收確認單等文書的真實性履行相應的現場核實程序。
二是公司代銷業務內部管理不夠規範。公司代銷雲南信託雲湧系列產品時與雲南信託簽署了《湘財證券雲南信託金融產品代銷主協議》,並約定了代銷費用。公司又通過與廣東中誠實業簽署《財務顧問框架協議》及附屬協議《財務顧問費及支付》的方式,額外收取一筆費用作為代銷費用的一部分。
三是個別營業部員工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時未充分説明金融產品風險。
四是個別營業部員工在推介代銷金融產品過程中未審慎評估客户購買產品的適當性。
湖南證監局稱,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條、《證券公司客户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
李翰園作為湘財證券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在公司發行金匯系列產品過程中未主動識別、控制業務的合規風險,在履職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户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王小平作為時任湘財證券分管經紀業務的副總裁,在公司代銷雲湧系列產品過程中,未主動識別、控制業務的合規風險,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張仁良作為時任湘財證券合規總監,對公司發行金匯系列產品盡職調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未督促公司整改並及時向湖南證監局報告。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中新經緯APP)
作者:萬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