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指盤中大漲逾2.5% 突破2700點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荊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2號、3號)顯示,湖北荊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山支行(以下簡稱“荊州農商行”)馬山支行存在金融許可證管理制度不落實導致金融許可證失控未及時報告、營業場所處於無金融許可證公示狀態兩宗違法違規行為。依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荊州銀保監分局對其處警告處罰。  

  高瓊對荊州農商行馬山支行因金融許可證管理制度不落實導致金融許可證失控且未及時報告、營業場所處於無金融許可證公示狀態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荊州銀保監分局對其處警告處罰。  

  付清香對荊州農商行馬山支行因金融許可證管理制度不落實導致金融許可證失控且未及時報告、營業場所處於無金融許可證公示狀態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荊州銀保監分局對其處警告處罰。  

  官網顯示,荊州農商行是2013年8月29日在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等。 

  天眼查顯示,荊州農商行的第一大股東為安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40%;第二大股東為中韜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40%;第三大股東為荊州文化旅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32%。 

  相關規定: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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