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出重拳用重典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

編者按:《領導留言板》是人民網建設的面向全國的網上羣眾工作平台。2020年上半年,網友陸續通過《領導留言板》對證監會主席易會滿留言24件。近期,證監會回覆了網友關切和期待的熱點問題,人民網對此一一呈現,以進一步提升網絡服務羣眾水平,為資本市場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人民網北京8月31日電(羅知之 楊伊 張超)“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必須出重拳、用重典。”近日,證監會在回答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網友提問時表示,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態度堅定、行動堅決。

網友留言表示,當前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導致違規行為增加。建議加速出台上市公司違規處罰的強力規則,簡化投資者起訴索賠程序,切實的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營造一個更加健康的證券市場。

記者梳理,今年以來,證監會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切實強化監管震懾。

在回答人民網網友留言時,證監會表示,近一段時間以來積極推動並參與《證券法》《刑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從立法層面切實提升證券違法犯罪成本。“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一批大要案,增強監管震懾。集中力量立案調查10餘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重大案件,並對中介機構同步調查,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同步追責。”

“下一步,將繼續聚焦監管主責,凝聚各方合力,多措並舉加強和改進資本市場執法工作,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良好生態。”證監會説。

附問答實錄

人民網網友:證券市場是國家的經濟風向標,也是中小投資者最多的市場,一個健康的投資市場必須以誠信為基礎,對違法違規行為必須以重規來約束和制約。如何加速出台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簡化投資者起訴索賠程序,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營造一個更加健康的證券市場?

證監會: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必須出重拳、用重典。對此,證監會態度堅定、行動堅決。在2019年上市公司協會年會上,證監會就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嚴肅市場紀律、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發出倡議,提出明確要求。一年多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證監會持續加強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完善法律制度,不斷強化與司法機關和相關部委的執法協作,初步形成了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相互銜接、互相支持的立體、有機體系。

一是積極推動並參與《證券法》《刑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從立法層面切實提升證券違法犯罪成本。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於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5%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1倍;控股股東組織、指使從事欺詐發行行為的,最高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同時,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2020年6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一讀稿)進行了一讀審議。一讀稿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和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刑罰力度。其中,對於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將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對罰金無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並增加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公司實施欺詐發行行為的刑事責任。對於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對罰金無上限限制,並增加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信息披露造假行為的刑事責任,明確控股股東等主體屬於單位時實行“雙罰制”,同時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是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一批大要案,增強監管震懾。保持日常監管和稽查執法高壓態勢,集中力量立案調查10餘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重大案件,嚴厲懲處一批市場關注的典型案件。查辦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的同時,對中介機構同步調查,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同步追責。2019年初至2020年7月末,證監會共啓動案件調查595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432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線索135起,作出行政監管措施2859件。

三是簡化投資者起訴索賠程序。為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參加證券民事訴訟。2020年7月31日,高法院發佈配套司法解釋,將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整體分為傳統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聲明退出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系統規定了代表人訴訟中的立案登記、先行審査、代表人選定、調解協議確認、訴訟審理與判決、上訴制度、效力擴張、執行與分配等各項重要操作流程內容。其中,對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集中管轄、啓動程序、權利登記、當事人聲明退出、投保機構訴訟義務、訴訟費用、財產保全等進行了專門規定,解決了特別代表人訴訟中諸多實踐難題。同時,證監會和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分別發佈了配套通知和業務規則,進一步明確、細化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程序,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此外,證監會正在積極配合高法院修改完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進一步暢通受損投資者獲取民事賠償的渠道。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全面貫徹落實“零容忍”要求,聚焦監管主責,凝聚各方合力,多措並舉加強和改進資本市場執法工作,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良好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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