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卡福遭市場監管總局立案 4億買寶兑通違反反壟斷法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2日訊 (記者 馬先震 孫辰煒)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21〕21號)顯示,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1年1月25日對北京牛卡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卡福”)收購河北寶兑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兑通”)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收購方牛卡福,2016年在北京市註冊成立,主要業務包括成品油銷售和ETC業務等;被收購方寶兑通,2015年在河北省遵化市註冊成立,主要從事LNG加氣卡業務、汽車貿易業務、能源貿易業務等。
該交易系股權收購。2020年8月7日,牛卡福與寶兑通等簽署《重組協議》《A輪優先股股權購買協議》,以4.43億元收購寶兑通100%股權。10月15日,寶兑通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牛卡福收購寶兑通100%股權,取得寶兑通控制權,屬於該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因此判定,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還判定,牛卡福2019年在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以及寶兑通2019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已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2020年10月15日,寶兑通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牛卡福收購寶兑通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給予牛卡福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牛卡福成立於2016年9月21日,註冊資本175.24萬人民幣,北京一點致遠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57.06%。官網顯示,牛卡福是國內專業的物流+互聯網+能源服務平台,由來自移動互聯網、物流、能源等領域經驗豐富的專家組成,致力於為物流企業提供智能化的加油管理解決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以下為原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21號
當事人:北京牛卡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1號-1號樓7層801內01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1月25日對北京牛卡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卡福)收購河北寶兑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兑通)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牛卡福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牛卡福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牛卡福。2016年在北京市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略)。牛卡福主要業務包括成品油銷售和ETC業務等。牛卡福2019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人民幣(幣種下同)。
被收購方:寶兑通。2015年在河北省遵化市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略)。主要從事LNG加氣卡業務、汽車貿易業務、能源貿易業務等。寶兑通2019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股權收購。2020年8月7日,牛卡福與寶兑通等簽署《重組協議》《A輪優先股股權購買協議》,以4.43億元收購寶兑通100%股權。10月15日,寶兑通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牛卡福收購寶兑通100%股權,取得寶兑通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牛卡福2019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寶兑通2019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20年10月15日,寶兑通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牛卡福收購寶兑通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牛卡福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税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0000002100081725。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