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首例證券糾紛 普通代表人訴訟案立案

由 老巧雲 發佈於 財經

  本報記者 劉 萌 桂小筍

  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多名投資者共同申請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被索賠的上市公司是*ST飛樂(股票代碼:600651)。

  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眾號顯示,該案中,原告魏某等三十四名個人投資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31日出台的《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起訴狀中共同推選其中四人作為訴訟代表人,申請啓動代表人訴訟。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規定》以來,全國法院首例當事人申請以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投資者保護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個短板,抓住投資者保護的“牛鼻子”,有利於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資本市場也將更好地服務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目前代理了120名左右的投資者因證券虛假陳述向*ST飛樂索賠,後續仍有投資者在諮詢相關事項。”8月20日,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透露。

  源於*ST飛樂因信披違規

  遭證監會處罰

  據悉,此案源自*ST飛樂在2019年11月份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遭證監會處罰。*ST飛樂2019年11月2日發佈的《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顯示,2017年,由於公司參與的“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項目未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等原因,*ST飛樂最終放棄或退出這兩個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智慧沿河”“智慧台江”兩個項目未滿足“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確認收入條件,但*ST飛樂仍對其確認了收入。這也導致*ST飛樂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根據彼時的公告顯示,證監會認為*ST飛樂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決定對*ST飛樂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另外,對時任總經理莊申安、時任董事長黃金剛、時任總會計師李虹、時任董事會秘書趙開蘭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罰款30萬元、2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

  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上市公司因業績預報變臉被處罰的事項時有出現,而*ST飛樂對投資者構成嚴重誤導,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該向*ST飛樂索賠,“*ST飛樂的索賠條件是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間買入*ST飛樂股票,且該期間未全部賣出的投資者”。

  在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這起多名投資者共同申請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原告魏某等人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共計人民幣629萬餘元。其中,廉某等四人被推選為擬任訴訟代表人。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五條中關於法院應當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的條件,遂予立案。

  此外,*ST飛樂於8月4日發佈公告稱,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合計25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6141萬元。

  中小投資者訴訟維權

  有望步入“快車道”

  “經徵詢當事人意見後,4名投資者願意成為訴訟代表人,隨後我們啓動了訴訟程序,順利獲得法院受理。”代理此案的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道,訴訟代表人制度是全新的訴訟制度,總體而言,有助於提高審判效率,中小投資者訴訟維權有望步入“快車道”。

  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首例普通代表人訴訟案的象徵意義、社會影響力遠大於實際結果。一是信號效應明顯,説明我國新證券法落地實施後,各項改革在按照這個基本框架實打實的快速推進,關於投資者保護的諸多舉措也在全面展開,改革效果初步釋放。二是為後續投資者索賠開了一個好頭,有利於提升訴訟效率,降低維權成本,提升審判效率,有效懲治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是助力資本市場長遠發展的重要舉措,後續類似的代表人訴訟案件將顯著增多,投資者維權訴訟將更加便捷。

  上海金融法院在公眾號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出台,標誌着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我國真正落地,該司法解釋全面規範細化了以“明示加入”為特徵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以“明示退出”為特徵的特別代表人訴訟,該案的受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出台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最新實踐,中小投資者訴訟維權有望步入“快車道”。

  劉俊海表示,相比特別代表人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量大面廣,大量證券虛假陳述案件、虛假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件、老鼠倉案件等都可以靠普通代表人訴訟來實現維權。無論是普通代表人訴訟,還是特別代表人訴訟,都代表與維護不特定多數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兩者和而不同、相輔相成,共同服務於投資者保護事業,都是為了提高投資者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都是為了打造投資者友好型的資本市場生態環境。“法院對這兩類訴訟要開門立案、凡訴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快執行,重點解決立案難、勝訴難和執行難的問題。”劉俊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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