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康得新退市“按鈕”被按下,淨虧32億審計意見非標,觸及財務指標雷區,整理期後將正式離場

由 撒宏才 發佈於 財經

財聯社(北京,記者 李慧敏)訊,3月16日,康得新發布2020年年報,淨虧損32億元,被審計機構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月15日,深交所向康得新發出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16日晚間,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康得新同時觸及兩項終止上市情形。

在3月12日,證監會宣佈,因康得新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指標即將啓動退市程序。4天之後,康得新2020年報的發佈,又觸發了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觸及重大違法指標,在深交所作出重大違法決定之後,康得新還將有6個月的暫停期;而觸及財務類指標,則令康得新的退市摁鈕即刻摁下。

財聯社記者瞭解到,根據相關退市規則,在同時觸發兩種退市指標的情況下,將選擇摘牌更快的那種流程。因此,康得新的退市流程自現在開始啓動,經過30個交易日的整理期之後,將正式離場。

年報虧損審計非標,康得新公告退市告知

3月16日晚間,康得新發布了2020年年度報告。

報告顯示,該公司年內營業收入為11.07億元,同比減少25.16%。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虧損為32.05億元,同比收窄55.31%。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虧損為14.67億元,同比收窄29.77%。基本每股虧損為0.91元。公司淨資產為-93.63億元。

與此同時,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於康得新財務報表出具了“帶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隨後,康得新公告稱,2021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發的《事先告知書》(中小板函【2021】第147號)。

因2018年、2019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的首個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0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扣除非經營性損益後的淨利潤、期末淨資產均為負值,且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1條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公告同時載明,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1號)的認定,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追溯重述後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淨利潤連續為負值,觸及了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在深交所對康得新重大違法違規進行審議的同一天,康得新又觸發了財務類退市指標。

“根據相關規則,暫停上市公司之後的一年只要淨資產為負、淨利潤(扣非後)為負、審計報告為非標,觸及一項就立即終止上市。”上述專業人士表示,因此,康得新2020年報出爐即意味着退市命運提前到來。

觸及兩大類退市指標,將選擇摘牌更快流程

2020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退市新規,但由於與康得新退市相關的情形仍然適用於修訂前規則。

而根據退市舊規,強制退市標準包括四個大類,其一為財務類指標,兩個指標分別是淨資產為負及年報為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第一年觸及任一指標加*ST,第二年仍觸及任一指標直接終止上市;其二為交易指標類,包括成交量、收盤價及股東人數,觸發任一指標直接終止上市;其三為規範運作類指標,主要指信息披露或財報造假並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等;其四為重大違法類指標,包括欺詐發行、欺詐重組上市,還有根據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調整後的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退市標準。

康得新屬於同時觸及了第一類和第四類指標。

據介紹,當出現上市公司觸發兩種或者以上退市標準的時候,退市環節將按照摘牌更快的流程進行。

深交所表示,為明確市場預期,深交所將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康得新財務類終止上市的時點早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時點,根據相關規定,深交所將按照財務類退市情形對公司股票啓動終止上市程序。

按照規則,重大違法違規退市的相關環節包括停牌、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重大違法違規退市的暫停上市時間為6個月,而後還有為期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最後摘牌。這裏面還不包括聽證等程序的時間。”專業人士介紹。

而觸發了財務類退市指標則沒有了6個月的暫停上市期。

深交所表示,財務類退市的退市流程包括,一是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深交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的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二是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三是公司股票摘牌。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我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完成終止上市流程。

而後,在經過30個交易日的整理期、也就是約一個半月之後,康得新或將在5月初正式退場。

投資者可依法主張民事賠償

康得新終止上市後,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但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基本權利不會變化。

深交所表示,康得新股票終止上市後,公司還應當按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及時向股東提供公司的財務狀況、運營情況、資產重組、股權變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東提供信息,可以採用媒體公告方式,也可以採取郵寄通信方式;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採取媒體公告方式。

根據新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投資者可以通過單獨訴訟、共同訴訟、申請適用示範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依法向康得新及相關責任人主張民事賠償。

投資者保護機構也可以通過支持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等方式積極發揮作用,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