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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自科技控股股東收警示函 減持信披違規且有短線交易

由 顓孫佳悦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0日訊 昨日,湖南證監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016號)。經查,發現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華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自科技”,300490.SZ)控股股東,在2021年7月26日減持華自科技股票的過程中買入華自科技股票2.60萬股。上述期間內買賣華自科技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2.2021年2月5日至7月26日期間,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動人長沙華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華自科技持股5%以上股東,在合計減持股份比例累計達到5%時,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未停止買賣華自科技股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減持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華自科技專注於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為能源、環保、工控、水利等領域用户提供核心軟硬件產品與系統解決方案。華自科技前身湖南華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9月25日。2015年12月31日,華自科技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碼300490。

  7月27日,華自科技披露了《關於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6日,控股股東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長沙華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華源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大宗交易和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合計減持了公司股份1351.74萬股,期間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因誤操作買入2.60萬股。本次權益變動前,公司控股股東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1311.71萬股,佔公司當時總股本25617.15萬股的44.16%,本次權益變動後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股份9889.14萬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25677.15萬股的38.52%。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説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查閲、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閲、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户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户、證券賬户、銀行賬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託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户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為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016號

  長沙華能自控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你公司作為華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自科技”或“公司”)控股股東,在2021年7月26日減持公司股票的過程中買入公司股票26000股。上述期間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2.2021年2月5日至7月26日期間,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長沙華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自投資”)作為華自科技持股5%以上股東,在合計減持股份比例累計達到5%時,你公司未停止買賣華自科技股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減持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