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聲譽管理將發佈!個人聲譽與薪酬脱鈎,七大變化看過來
這個指引的出台進入倒計時。
券商中國記者獨家獲悉,證券業協會風險管理委員的聲譽風險研究課題組,在多次徵求意見後,形成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審議稿)》(以下簡稱《審議稿》),3月11日起發送給各理事單位,提請證券業協會理事會審議,並將結果在近期內反饋。
有合規人士表示,根據流程,證券業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將公佈實施。
券商中國記者比對《審議稿》和2020年8月的《修改稿》,發現有不少變化,比如對“聲譽風險”及“重大聲譽事件”的定義進行調整;不再強調將聲譽風險納入新業務、新產品的評估分析;修訂可能影響券商聲譽的風險來源,其中刪除第三方合作機構因自身違規可能引發的聲譽風險。
而最值得關注的是,員工不當行為不再與績效薪酬掛鈎,逾30萬證券從業者或能鬆了口氣。
不再與員工薪酬遞延掛鈎
近期,券商中國記者獨家瞭解到,《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在徵集行業和監管部門意見建議後又形成新的版本,為《審議稿》,3月11日起提請證券業協會理事會審議。有業內人士稱,證券業協會各理事將在近期反饋結果,若一切順利,審議通過後將公佈實施。
據瞭解,2020年8月證券業協會下發《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券商中國記者比對《審議稿》和2020年8月的《修改稿》,發現主要有以下變化:
要點一:修訂聲譽風險及重大聲譽事件定義。
今年《審議稿》提到,聲譽風險是指由於證券經營機構行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廉潔規定、職業道德、業務規範、行規行約等相關行為,導致投資者、發行人、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社會公眾、媒體等對證券公司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而在去年,《修改稿》將聲譽風險定義為“由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證券公司股東、員工、客户、第三方合作機構、監管機構等對證券公司負面評價的風險。”
此前有券商人士反映,證券公司在判斷重大聲譽事件是否會對行業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時不好操作,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溝通。
目前,重大聲譽事件在《審議稿》中的定義,是指造成證券公司重大損失、證券行業聲譽損害、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也就是,相比修改稿新增“造成證券公司重大損失”、“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等情形。
要點二:取消員工不當行為與績效薪酬掛鈎
去年《修改稿》延續將員工不當行為與績效薪酬掛鈎的情況,即“員工因個人不當言行引發公司或行業聲譽風險的,或因違反外部監管規定或公司內部制度引發風險事件或客户投訴且造成公司或行業聲譽影響的,證券公司應依據公司內部規定採取與其行為影響相掛鈎的績效薪酬遞延發放、追索、扣回措施,並視情況採取其他內部問責手段。”
在聽取業內聲音後,如今《審議稿》取消上述條款,員工個人不當言行引發聲譽風險不再與薪酬掛鈎,這對逾30萬證券從業人員而言是利好消息。
要點三:調整可能引發券商聲譽風險的驅動因素,刪除第三方引發的聲譽風險。
據瞭解,證券公司應確定可能影響公司聲譽的風險來源,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和識別相關內外部信息,重點關注以下多個活動中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驅動因素。審議稿一共提出10種情形,相比修改稿的11種情形主要做出以下修訂:
第一款從“戰略規劃、公司治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修改為“戰略規劃或調整、股權結構變動、內部組織機構調整或核心人員變動”。
第八款從“員工的不當言論或行為被公眾知曉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修改為“工作人員出現不當言論或行為,違反廉潔規定、職業道德、業務規範、行規行約等相關行為”。
刪除一款:第三方合作中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如第三方合作機構自身的違法違規行為或服務質量問題。
新增一款:新聞媒體的不實報道或網絡不實言論。
要點四:不再強調將聲譽風險納入新業務、新產品的評估分析。
《修改稿》曾提出,證券公司在引入新業務、新產品和設立新機構前,應充分識別和評估其可能對公司聲譽產生的影響,並採取相應緩釋手段和應對措施。目前《審議稿》將該條款刪除。
此前有券商人士表示,在實際操作中,作為後台管理部門,很難對新業務和新產品做預判,需要將工作前置到各業務中去,不具備可操作性。
要點五:對於根據事前評估結果動態調整控制措施,不再做具體要求。
《修改稿》提到,證券公司應根據事前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聲譽風險控制措施或手段,並應合理判斷和預測風險的發展變化,適時調整控制措施。
(一)對於評估出可化解的或在公司風險偏好和容忍度內的聲譽風險,應採取增加資源配置、加強預警和監控、定期檢查和評估等措施進行控制和緩釋;
(二)對於評估出的短期內難以完全消除影響的聲譽風險,應制定分步化解風險的具體方案或切實可行的應急處理預案,明確有關部門和人員職責,視實際情況動態調整,並定期開展演練。
上述兩項條款要求在《審議稿》中不再提及。
要點六:明確公司主要負責人需負責審核重大聲譽事件對外口徑。
對於證券公司一般聲譽事件的對外溝通口徑,審議稿提到,應由聲譽風險歸口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具有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新聞發言人審核後發佈。
對於重大聲譽事件的對外溝通口徑,應由聲譽風險歸口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新聞發言人和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後發佈。
要點七:新增暫停執業、停止執業等紀律處分
《審議稿》表示,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指引的,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停止執業等紀律處分。
工作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自查自糾或者主動採取措施消除、減輕聲譽風險造成的不良影響的,可對其從輕、減輕或免於採取自律措施。
確保聲譽風險事件管控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監管層明確聲譽風險管理的總體原則,即全程全員、預防第一、審慎管理、快速響應,旨在要求證券公司將聲譽風險管理貫穿於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經營管理的所有領域,主動識別並防範聲譽風險,強化對聲譽風險及事件的審慎評估和判斷,並能夠及時報告、主動應對和積極控制聲譽事件,防止一般聲譽事件升級為重大聲譽事件。
在不同版本的文件中均談到,證券公司設置新聞發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其中至少一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保障首席風險官、新聞發言人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需的知情權及資源配置。
《審議稿》強調,券商要制定聲譽風險應急機制,明確應急組織架構、職責分工、應急管理流程,確保在突發情況下聲譽風險事件管控的及時性和有效性。要求證券公司建立統一管理的媒體溝通機制,規範向媒體發佈信息的授權、審核、發佈流程,防範誤報、誤讀等不實信息在公眾輿論環境中的擴散和升級。
要明確新聞發言人職責及公司對外披露聲譽事件的審核要求。新聞發言人負責向媒體、公眾澄清虛假、不實或不完整信息和宣傳公司正面、客觀信息。新聞發言人負責公司對接媒體、公眾口徑的統一溝通,與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信息的對外公佈,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以及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及相關信息溝通的職責是不同的。
《審議稿》還表示,證券公司應建立工作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防範和管理人員不當行為及道德缺失引發的聲譽風險,並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
證券公司應根據監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等的要求報送與重大聲譽事件有關的報告。
在自律管理要求方面,《審議稿》明確了協會對會員及其工作人員的聲譽風險管理情況進行評估、監督、檢查。證券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發生後,應按照要求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並應及時將引發公司重大聲譽事件的工作人員信息報送至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協會將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對其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規則醖釀多年,業內已多次研討
監管層對券商聲譽風險管理一直高度重視,早在2016年已有跡象。
2016年年底新修訂的《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就對證券公司開展聲譽風險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
2019年證券業協會向券商下發《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能力專項評價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其中擬設置兩大指標來考核券商聲譽風險管理能力,主要包括評價期內發生負面輿情的處置情況,以及積極參與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的情況。
該徵求意見稿在業內引起較大爭議,隨後監管層在行業繼續徵求意見。2020年4月《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出爐,其中提到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要求券商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員工不當行為與績效薪酬掛鈎等。然而券商繼續提出實操層面的難題。
在經過小範圍徵求行業意見和進行內部研討後,同年8月《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修改稿)》出現,主要進行了兩處修改,一是進一步梳理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架構及職責,明晰首席風險官和新聞發言人等崗位的職責邊界,增強指引可操作性;二是增加了從業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內容,防範和管理人員不當行為及道德缺失引發的聲譽風險等。
但至今,遲遲未能落地,可見實操層面難度不小。此次審議若能順利通過,或離落地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