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昨日就《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統一規範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下稱“熊貓債”)資金管理,促進熊貓債市場健康發展。
徵求意見稿共十四條,涉及境外機構在境內不同市場發債時所經歷的登記管理、專户管理、資金使用、外匯風險管理、還本付息管理、統計監測、政策銜接等環節,意在統一規範熊貓債資金賬户、資金匯兑及使用、統計監測等。
徵求意見稿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依法對境外機構境內發債涉及的賬户、資金收付及匯兑、跨境資金流動等實施監督管理。
徵求意見稿稱,境外機構境內發債募集資金可以匯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內使用。留存境內使用的,應符合直接投資、外債等管理規定。此外,鼓勵境外機構境內發債募集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境外機構可以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按照實需原則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管理境內發債的匯率風險。
人民銀行在起草説明中表示,徵求意見稿主要遵循兩條起草思路:完善熊貓債制度框架,並統一熊貓債資金管理規則。
目前,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涉及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兩個主要市場,分別由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證監會(滬深交易所)管理。其中,銀行間市場熊貓債適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交易所市場熊貓債主要適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這兩個辦法規定了發債申請、登記託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要求,但在資金賬户、資金匯兑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資金管理方面,沒有統一的規定,缺乏操作性規範。”人民銀行表示,徵求意見稿旨在統一規範熊貓債資金管理,促進熊貓債市場健康發展。
徵求意見稿統一了境外機構在境內不同市場的發債資金管理規則,明確熊貓債資金信息登記、賬户開立、資金匯兑及使用等管理要求:一是本外幣一體管理,不對熊貓債募集資金留存境內或匯出境外進行限制,鼓勵以人民幣形式使用。二是資金信息登記,境外機構在開户行(或託管行)辦理登記後即可開立專用賬户,用於發債募集資金的歸集和使用。對在境內分期發行債券的,允許合併辦理一次登記、共用一個發債專户,便利境外機構統籌管理發債資金。三是允許境外機構針對熊貓債在境內開展外匯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匯率風險。
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長王志毅表示:“本次規範熊貓債以後,簡化了賬户要求,明確了資金的自由使用,放寬了衍生套保的要求。”
王志毅認為,未來伴隨更多熊貓債發行,對於銀行而言也意義重大。因為,如果熊貓債調回境內使用,能夠極大提升跨境人民幣結算量,同時很多銀行也可以爭取熊貓債的外匯衍生套保業務。
記者 範子萌 編輯 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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