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實習記者 許琪)屢見銀行業機構觸碰涉貸違規“紅線”,此次銀保監繫統再次“重拳出擊”,兩日內共開16張罰單,罰款總額上百萬,對部分案件直接責任人給與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等較嚴厲的處罰。對此,專家認為這顯示出監管機構對國內金融業亂象問題治理的決心,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舊處於監管高壓的態勢。
據銀保監會公告顯示,1月11日、12日,銀保監繫統針對銀行涉貸違規行為向機構及個人共發出16張罰單,合計罰沒金額約325萬元。此次被罰機構覆蓋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商行、農商行以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其中,銀保監局本級處罰130萬元,銀保監分局本級處罰195萬元。
被處罰的9家銀行中有4家屬於農村金融機構,共得10張罰單,合計罰沒金額約135萬元。部分處罰不僅問責機構,還落實到了相關責任人。內蒙古科爾沁右翼前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受罰30萬元。而兩位貸時審查不到位的直接責任人,一位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另一位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3年,處罰結果較為嚴厲。
“在這毫不鬆懈、嚴格監管的背後,最終目的還是引導金融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強化內部治理,提升經營能力,培育合規依法開展業務的企業文化。”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指出。
此次被處罰的4家農村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包括“信貸管理不審慎,消費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房;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信貸資金直接用於土地出讓金”等。其中,信貸資金違規向樓市輸血等行為一直是監管部門嚴加看管的重點領域。
而對於農村金融機構的治理又需意識到其自身特點,“農村金融機構作為我國銀行體系‘神經末梢’多而散,機構股權結構一般較為複雜,可能會具有內部治理不完善,業務存在不規範等眾多問題。”周茂華解釋道,但因農村金融機構具有天然普惠特徵,是貨幣政策傳導關鍵環節,從而農村金融機構守住底線,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尤為重要。
因此,針對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眾多問題,周茂華認為應“堵、疏”結合,強化監管,加大違法違規懲處力度”。同時,要引導農村金融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治理結構。在壓實各方主體責任的同時,不斷完善內部業務考核機制,同時還要加強相關人員合規依法開展業務的系列培訓。
雖然銀行業市場始終存在貸款違規行為等亂象,但監管部門始終對此類亂象問題狠抓不怠。據北京商報記者梳理,2020年銀保監繫統全年共向銀行業各類機構和個人至少開具了496張涉及信貸問題的罰單,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均涉及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