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税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税務系統“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税收營商環境,更好地為納税人繳費人辦實事,開展好便民辦税春風行動,進一步精簡享受優惠政策辦理流程和手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納税人)適用增值税減徵、免徵政策的,在增值税納税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税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二、納税人適用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税退税時,按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退税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納税人後續申請增值税退税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複提供,僅需提供退税申請材料並在退税申請中説明有關情況。納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後首次納税申報時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三、除另有規定外,納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優惠條件的,應當自不符合增值税優惠條件的當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優惠。關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税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20〕24號)和《》(税總髮〔2020〕48號)等文件的工作要求,切實為納税人繳費人辦實事,結合“放管服”改革實踐,以及部分地區在簡化和優化增值税優惠辦理流程方面的試點經驗,制定本公告。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適用增值税減徵、免徵政策的,是否需要辦理備案手續?不需要辦理備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進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優化,推行“備案逐步向留存備查轉變”。本公告第一條明確,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適用增值税減徵、免徵政策的,在增值税納税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税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三、納税人適用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應在何時提交證明材料?推廣長三角税收徵管服務措施改革中“簡化增值税即徵即退事項辦理流程”的經驗,本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納税人適用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税退税時,按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退税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納税人後續申請增值税退税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複提供,僅需提供退税申請材料並在退税申請中説明有關情況。四、納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需要如何處理?本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納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後首次納税申報時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五、原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優惠條件的,應從何時起停止享受優惠?本公告第三條明確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納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優惠條件的,應當自不符合增值税優惠條件的當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優惠。舉例説明如下:例1:A企業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機肥,享受增值税免税優惠。2021年5月,A企業改變經營方向,不再生產銷售有機肥,改為生產銷售化肥。A企業應當自5月所屬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免税優惠。例2:B企業是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2021年5月,其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發生變化,不再滿足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B企業應當自5月所屬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優惠。例3:C企業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利用廢渣生產保温材料,符合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廢渣的條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2021年5月,C企業調整生產工藝,不再符合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廢渣的條件,則C企業應當自6月所屬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優惠。《》(財税〔2015〕78號)第三條規定:“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屬於本公告第三條中“另有規定”的情況,因此C企業自次月而不是當月起停止享受優惠。
【來源:北京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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