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很鐵的“領導”,借你賬户“炒股”,還存入鉅款,這個忙幫不幫?

張某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把自己的證券賬户綁定銀行卡後,交給“領導”炒股,明知“領導”的錢來路不正,還幫忙存錢。今年初,經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洗錢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早在2004年,還是工程造價師的張某因工作關係結識了李某。2012年,李某擔任副局長後,分管投資審計工作。張某便借彙報工作之名,經常到李某辦公室走動,與李某打得火熱。

“張總,平時炒不炒股呀?你也知道,我們公職人員炒股不方便,炒股賬户市值過高的話,每年申報重大事項也不方便。要不以你的名義,替我開個賬户?” 2019年3月,李某一個電話把張某叫到辦公室。

張某一口答應,立即跑到樓下商場買了一部新手機,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手機號碼和證券賬户,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户綁定該證券賬户後交給李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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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户一個月後,李某就將張某約到銀行停車場附近,把兩袋子現金交給張某,指示他把錢存進銀行卡里。張某存好錢後,把銀行卡交還給李某,兩人分頭離開。在隨後的幾個月時間裏,張某按照上述模式先後幫李某存入鉅額現金。

之後,李某受賄案發,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對其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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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李某受賄案件過程中,檢察官發現了李某與張某之間的可疑賬户。經過細緻審查,發現背後可能存在洗錢犯罪。溧水區檢察院隨即向公安機關移送了該犯罪線索。2022年10月,經指定管轄,公安機關將張某涉嫌洗錢案件移送溧水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期間,張某辯稱:“雖然對錢款來源有過懷疑,但並不確定就是受賄款。”檢察官仔細審閲全案事實、綜合在案證據,經充分討論、深入研究後認為,每次存錢都是李某指令張某到銀行以現金方式存入,李某在外等候。若為合法財產收入,完全沒必要借用張某身份賬户存現。而且李某作為一名公職人員,短時間內存入鉅額現金並不符合其收入狀況,十分反常。

“綜合分析兩人交往情況和到案後的供述,認定行為人明知是賄賂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資金賬户,協助他人將受賄款轉換為有價證券,構成洗錢犯罪。”檢察官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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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從洗錢犯罪的法律依據、社會危害性、打擊必要性等方面進行釋法説理,張某表示認罪認罰。鑑於張某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了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採納。

(風雲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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