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古今看世界
典當是一種古老的信用行業,在中國歷史上尤其是近代金融機構興起之前,曾經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社會地位。
這種“萌芽於兩漢,肇始於南朝,入俗於唐五代, 立行於兩宋,興盛於明清”的以財物抵押或者質押進行貸款的金融行業,隨着農業、手工業領域商品生 產的發展,地區分工的形成,城市經濟的發達,專業市鎮的出 現,地區性商人集團的產生,白銀貨幣化等因素的產生,在明清兩代成為地主、富商、官紳乃至官府、皇室投資取利的熱點。
典當業的源流
典當業是人類最古老的行業之一,是現代金融業的鼻祖,抵押銀行的前身。中國又是世界上最早出現典當活動並形成典當業的國家之一。
中國的典當業肇始於南北朝時期。當時佛教興盛,信眾遍佈天下,上至皇帝下至貴族都紛紛將財物賞賜或者佈施給寺廟,使得寺廟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寺院的僧人們為了吸引更多信眾,同時宣揚佛教的慈悲,也會向一些貧苦的百姓施捨財物或者出借一定的錢財,方便百姓的生產生活。老百姓出於對佛教的崇敬,大多都會將家庭中值錢的財物送到寺院進行抵押,向佛祖表達自己願意遵守信用、到期還款的誠意。這種向佛教寺院“長生庫”中以抵押方式借款的行為,掀開了中國典當業發展的序幕。
中國的典當業從出現開始一直到明朝,發展的速度都比較緩慢,這是因為這一時期的典當業以寺院為主。寺院典當本身帶有一定的慈善性,雖然也可以通過物品典當獲得一定的利潤,但其根本目的不在逐利,而在於弘揚佛法,普渡世人。佛教寺院的財產主要來自朝廷的賞賜、官僚貴族的佈施以及官府對僧尼的各種免税優待,其財產來源有着一定的穩定性。
佛教主旨是教導人們樂善好施,多行善事,扶貧濟困,因此寺院本身也並不把逐利當作主要目標。而歷代統治者也希望治下的人民能夠安居樂業,對寺院典當這種協助統治者穩定社會安定的行為也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對於一些大開慈善之門的大寺院還予以表彰和鼓勵,同時對個別寺院借背叛之名牟利的行為給予打擊,使得佛教寺院在很長的一個歷史階段成為典當的主流。唐宋時期也出現過少量私人典當行,但是都被統治者有意打壓,基本都牌零散經營的狀態,處在一個較低的發展水平之中。
明朝的典當業
明朝建立後,朱元璋嚴整吏治、整飭宗教,使得寺院典當紛紛倒閉,典當業迎來了非寺院化,使得民間典當開始佔據典當舞台的中心。
元朝的統治者篤信佛教,僧侶的社會地位極高,他們也是元朝堅定的擁護者。在朱元璋建立明朝的過程中,許多寺院站在元朝統治者的立場之上,成為農民起義軍的阻礙力量。朱元璋本人也在寺院當過和尚,對曾壓榨過自己的那些佛教寺院深惡痛絕,所以建立明朝後,對寺院進行了大整飭,設置了僧司衙門管理佛教事務,政府也不再對寺院進行大規模的佈施和賞賜,對寺院的土地和財產也進行了限制,還勒令許多年輕的僧尼還俗。從明朝開始,寺院也要按章規定向朝廷繳税,這就使得寺院經濟遭受嚴重打擊,寺院典當業也失去了資金來源,不得不逐漸退出歷史的舞台。
朱元璋治吏極嚴,對各級官府的營利行為進行嚴格管理,自然不允許官府出面開設營利的典當行。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和變化,明朝中期的商品經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市場活躍,使人們的生產生活更多地和交換聯繫起來。尤其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廣大農民、小生產者所必需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越來越多地仰賴於市場,用錢的機會越來越多。農民小生產者必須籌集資金,去購買更多的生產資料以適應生產中新的需要。為了籌集這筆資金,及時播種,其“勢不得不貸之有力之家”。而對於那些 “以織助耕”、“以桑佐稼”的農民來説,他們在支付農業生產費用之外,還要在副業生產上投入一筆數量可觀的資金。這就使他們往往為紡織而借債買棉,為養蠶而借債購買桑葉,甚至不得不為擴大經濟作物的種植而借債買糧,藉以餬口。
隨着白銀貨幣化,封建國家所徵收的賦役也逐漸由交納實物而轉變為折銀支付,使國家財政走上了貨幣財政的道路。明朝規定賦税折銀,勞役納銀,俸祿給銀,除漕、白二糧和 一部分上貢物料繼續徵收實物外,一切賦税“皆計畝徵銀”, 使得農民承擔的貨幣賦税越來越重,這就必然導致“小民稱貸納官”的現象屢屢出現。
明朝的農業和手工業都是封建社會發展的高峯,帶動了城市商業的發展,出現了很多商人。他們在做生意的過程中,也需要用到大量的白銀。而明朝的白銀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成為一種稀缺資源,無法維持市場的週轉。這一事實造成了資金貸款市場空前擴大,為民間典當的發展帶來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明朝典當業的發展原因
明朝的商人相比以前,地位也發生了變化。雖然中國古代基本上以農為本,重農抑商,但是從明朝開始,統治者改變了對商人的看法,肯定了商人的作用,抑商思想有所改觀,商人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大提升。特別是張居正改革後,提出了“農商互利”的思想,指出“士農工商,四民異業而同道”,為商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也是從明朝開始,“徽商”、“晉商”等商業集團才真正走上了歷史舞台。
明朝統治者吸取了元朝的教訓,嚴厲打擊民間高利貸,也禁止官吏經營典當。所以明代典當業進入了一個非官商化、非寺院化的民間商業化階段,這些規定都為商人從事典當業,追逐利益最大化奠定了基礎。
馬克思説過:“資本都是逐利的”。面對市場上巨大的資金需求和廣闊的市場空間,民間資本很快捕捉到了這個機遇。那些積攢了大量資財的商人和商幫紛紛開設典當行,展開了激烈的競爭。
徽商是明朝最大的地域型商幫,他們靠經營鹽業、木材和茶葉、絲綢起家,積累了大量財富。對他們而言,以典當方式放債取利,是一個難得的機遇。徽商們遠離故土,客居異鄉,與債務人之間只能是通過物品的抵押去建立信用關係。相對來説,徽商資本雄厚,又普遍講究誠信,宗族、鄉土觀念濃厚,可以利用宗族關係或者鄉土關係連鎖經營,通過完善制度和強化管理去節約成本,降低利率,因此在競爭中很容易取得優勢。當時以揚州為代表的江南富庶之地的典當行幾乎由徽商壟斷,他們有着統一的利率,統一的標準,統一的管理,統一的服務,形成了一個集團的力量,共享資源,互通有無,互相幫助,共同面對市場競爭,甚至達到了“無徽不成鎮,無典不成徽”的程度。
典當是主要以財物作為抵押的有償有期借貸的融資活動,它是生息資本的一種活動方式。它從借款方式有別於高利貸的地方是,高利貸有土地、房屋、牲畜或者人口抵押等多種方式,而典當借貸的抵押品一般只是動產如衣物首飾之類。從還款方式上看,高利貸的償還方式包括借錢還錢、借谷還谷、 借錢還谷、借谷還錢、和用勞力抵償等,而典當借貸一般只是借錢還錢。
明代統治階層也對典當行的存在有過爭論。有人以典當活動“罔利”,也就是肆意盤剝取利為理由,想要禁絕它。而反對者認為典當不可禁絕,因為典當猶如平民可隨時很方便地調劑緩急的“管庫”,當“小民旦夕有緩急”時,他能夠“隨其家之所 有,抱而趣之焉,可以立辦”,以緩解燃眉之急。正是由於典當業所具有的迅速調劑資金緩急的能力,和借貸簡便易行的優點,使得其深受社會底層民眾的歡迎。
明朝的典當業有着“急處來當,亦緣彼此兩便;緩時取贖,只因義利雙全。”的特點。要知道,社會中無論窮富,往往都有資金緊張卻又急需 用錢之時,而借貸通常就成為他們取得現金的唯一合法途徑。由於典當借貸無需信用,借貸者隨家中之所有,只要當鋪 肯於抵押,就可取得現錢。出借者通常以“值十當五”的比率 貸出現金,其經營風險幾近於無,只要其認為抵押物可當,當然樂於成交。所以,對於社會來講,典當借貸可以説是一種簡便易行的貸取資金的辦法。典當俗稱“窮人的後門”,政府不能把這個後門關上。
明朝的典當文化
明朝的典當行業在市場競爭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經營管理辦法,對原有的一些規則進行了改進和完善,形成了當票、當語和當字等典當業的專業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典當文化。
1、當票
“當票”是當鋪收當後付給典當人的一種局面憑證,相當於一種契約。明朝之前雖然也存在這種契約,但是格式與內容五花八門,很不規範,往往容易形成爭議和糾紛。明朝的典當行統一和固定了當票的格式,在上面更加明確的記載所當之物的情況,從名稱到書寫格式都有了統一的制式。明朝的當票上不僅有典當行的名稱、地址、當户姓名,還對所當物品的新舊程度、當期、當金、利息等內容進行詳細記載,到期後客户持當票進行贖當。
2、當字
“當字”是明朝典當行特有的一種書寫字體。這是明朝的典當商人們為了提高開票速度,提高效率而形成的一種獨特草書。它比楷書更便捷,書寫效率很高,但最主要的是字體外行人難以辨認,具有一定的防偽性,在發生糾紛時也因為當字只有典當行業內部人士才認識,也就掌握了最終解釋權,可以更大的保護典當行的利益。
明朝的“當字”數量約在一千個左右,每個從業者都必須學習和掌握,並且不得外傳。這種字體直到清末民初還會許多典當行使用,是明朝留給典當業的一種文化遺產。
3、當語
“當語”是典當業內部的行話和隱語,是在徽州方言的基礎上發展形成的。由於徽商是明朝典當業的主流,他們開設的當鋪遍佈全國,而他們日常使用的徽州方言艱澀難懂,具有很強的保密性,所以以這種徽語為母體,在典當行業中逐漸形成了一種專業的用語,使個行人或者外地人無法破譯。這種當語特別是在鑑定當品真偽和價值時,有着極大的用武之地。
4、朝奉
“朝奉”是典當行中負責物品鑑定、估價和決定是否收當的專業人員,也是當鋪中最重要的職位。他是決定典當行是否盈利的關鍵人物,也是經驗豐富的鑑定專家。
朝奉
“朝奉”一詞原是古代一種官職,是朝廷的中低級官員的官名。在徽州習俗中,對有地位的人會以“朝奉”來尊稱,這個習慣被徽商人引用到典當行中,以表示對人才的尊重。久而久之,“朝奉”成為典當行的專用術語,成為鑑別當物質量和真假、決定是否收當的關鍵人物的尊稱。
5、行規
明朝的典當行形成了明確的分工制度,形成了既有分工協作,又互相約束的分工體系。典當行設有會計,不同的會計職責不同,有專門記錄當品的,有專門記錄贖取的,有專門記錄現金流水賬的,保證了各項業務的嚴密有序。
我們知道,典當物品,並不是完全按照價值取得當金的。一個物品估價後,能貸給客户多少錢才能保證當鋪風險最小而又被客户接受,是一門很深的學問。明朝的當鋪在長期實踐中,總結出了“值十當五”的經驗,也就是這件當品價值十文,只能得到五文的當金。這是典當業內部競爭的結果,也是當鋪與當户長期博弈中形成的、雙方都能接受的一種默契。在明朝的典當行中,都基本遵守這種默契。
明朝政府也對當鋪制定了管理辦法,規定“典當田地器物等項,不許違律起利。若限滿備價贖取,或計所收花利,已夠一本一利者,交還原主,損壞者賠還。不許重分再贖。”這些規定不僅規範了典當行的經營,也保護了當户的權益,對典當業的有序開展起到了規範作用。
對明朝典當業的評價
明朝之前的典當業,處在一種低效率的水平之上。從明朝開始,隨着民間資本流向典當業,經濟的發展使得典當業走向興盛,商業的競爭則推動了典當業的發展越來越完善。雖然今天由於外部異質金融業的興起,傳統的典當業被效率更高的信貸金融所替代而走向衰落,但是在歷史上典當業還是推動了整個借貸金融的逐步發展。
中國古代典當業在明朝迎來了它的蓬勃發展,到清朝更是得到了迅速擴張,出現了官營典當與民勞典當共存的繁榮局面。清代典當業活動範圍也由城市伸入農村,成為遍佈全國城鄉的重要借貸組織。相比高利貸,典當贖當期較長,利息較輕,同時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抵押,對押款額限制也較少。雖然典當也是一種對勞動人民的剝削方式,但是典當借貸能夠迅速調劑資金緩急的功能,有着簡便易行的廣泛適用性,或許這就是明朝典當業空前興盛的內在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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