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迎來“大鬆綁”!
12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47號)(下稱“47號文”)。
值得注意的是,47號文刪去了多項此前保險資金投資PE/VC基金的限制,包括刪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調整事項”中的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或者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刪去《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保監發〔2012〕93號)第十二條關於“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的規定;刪去《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101號)第三條關於“單隻基金募集規模不超過5億元”的規定;刪去《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5〕89號)第九條第二款“發起人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出資或認繳金額不低於擬募集規模的30%”;刪去原保監會發布的《關於保險資金髮起設立私募基金的監管口徑》(資金部函〔2017〕180號)第二條關於“並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進行決策”的規定等。
在多位PE業內人士看來,這意味着保險資金投資PE / VC基金將出現四大變化,一是保險資金將獲准投資由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實際控制的股權投資基金,令券商系/銀行系股權投資基金的長期出資機構(LP)大幅擴容;二是取消投資單隻創業投資基金的募集規模限制,令保險資金對創投基金的選擇面更加廣泛;三是大大增強保險資金在私募股權基金的出資靈活性,令私募股權基金與保險資金的出資談判更加“市場化”;四是保險公司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決策流程大幅減少,有助於提高保險資金對PE基金的投資決策效率。
珩昱投資合夥人曹龍告訴記者,“基於資管新規的到期日臨近,以及銀保監會整理存量規範的進度,業內對於監管部門出台政策修改的預期一直很強烈。本次修訂內容出來,涉及到多個規範規則,既與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有關,也有部分與外部投資相關,是一個比較全面的修訂。但是,從系統規則上來説,並沒有從全盤修改既有的規則,也並沒有對資管新規到期後的新資管新規進行回應。”
“目前,我們正與多家保險機構正在溝通,希望能儘早吸引他們參與對新一輪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的注資。”一家券商系PE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但他發現,若要吸引保險資金投資,依然面臨多項挑戰,一是多家保險機構要求這隻基金需遞交擬投資項目清單以實現資金投向“穿透式”監管,目前他們只能用“儲備項目”進行替代,但他擔心一旦實際投資項目與“儲備項目”不符,可能會遭遇部分保險機構的“問責”;二是部分保險機構鑑於資金管理需要,打算通過保險資管產品參與券商系PE基金投資,但這可能違反資管新規的“不得開展多層嵌套”要求;三是多數保險機構鑑於資金流動性管理要求,對PE基金的DPI(現金回報率)提出很高要求,或影響PE基金的實際投資策略與項目選擇。
“但是,隨着保險資金投資PE的政策條款持續優化,這些實際操作問題將很快迎刃而解。”他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相關部門對支持保險資金參與股權投資,扶持國內高科技產業發展的政策力度持續升温。
此前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保險業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指出,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自願前提下,支持商業銀行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保險機構、信託公司等出資創業投資基金、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等,為科技企業發展提供股權融資。
“很多創投基金都在躍躍欲試,打算吸引更多保險機構資金作為LP,因為這有助於他們優化出資人機構,引入更多長期資金完善投資策略,對初創期高科技企業採取更長期的資金扶持。”一位國內大型創投機構合夥人向記者指出。在歐美成熟金融市場,保險資金一直是PE/VC的重要出資力量,他們一方面通過長期投資,驅動PE/VC基金加大對優質企業的長期扶持,助力實體經濟更好更快發展,另一方面通過股權投資獲取更高的投資回報,持續提振保險公司整體投資業績。
創投機構的“大利好”
“47號文最讓我們感到興奮的,是相關部門刪除了保險資金所投資的創投基金的規模限制。”上述國內大型創投機構合夥人向記者指出。
以往,由於《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101號)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單隻創投基金募集規模不超過5億元”,導致不少創投基金被“拒之門外”。
在他看來,相關部門之所以出台上述規定,主要目的是通過降低保險資金在早期項目投資領域的投資風險。但在實際操作環節,不少保險資金也錯失不少績優創投基金的投資機會。
此前,他們曾與多家保險機構討論參與注資一隻專注生物醫藥技術研發與人工智能技術開發的新創投基金,多家保險公司鑑於他們以往不錯的業績回報率與豐富優質項目儲備,幾乎達成了出資意向。但得知這隻新基金資金認購規模超過8億元后,這些保險機構紛紛打了“退堂鼓”。甚至一家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主管向他直言,除非他們將募資規模壓縮到5億元以內,他們才能繼續出資。
“在47號文出台後,我們希望保險機構能夠快速參與我們新一期創投基金的注資。”這位創投機構合夥人向記者表示。
記者多方瞭解到,目前多家行業頭部創投機構也在“摩拳擦掌”,通過各種渠道對接保險公司PE投資負責人,爭取後者出資。
一位國內大型創投機構負責募資的管理合夥人向記者透露,相比個人投資者,他們更青睞吸引保險資金等長期投資機構,因為後者的投資期限更長,有助於創投機構開展跨經濟週期的項目投資,通過長期扶持投資項目獲取更豐厚回報。
“但是,我們與數家曾接受保險資金出資的政府產業投資基金人士溝通了解到,保險資金對DPI的要求相當高——部分保險公司希望投資後兩三年就能看到現金回報,或將成為我們吸引保險資金注資的一大挑戰。”他坦言。多數創投基金在最初運營2-3年內是很難看到現金回報的,因為創投基金正處於項目投資與項目孵化器,或與保險資金的資金回報訴求存在一定“衝突”。
這位創投機構管理合夥人告訴記者,因此他們會建議保險機構借鑑歐美流行的種子基金投資模式,先對創投基金進行少量出資(以降低資金投資風險),等到這期創投基金實現較高的預期現金回報後,再逐步追加下一期創投基金的注資金額。
實際操作的“挑戰”與“憧憬”
記者多方瞭解到,儘管47號文令保險資金投資PE/VC基金大幅鬆綁,但不少創投機構人士仍然感慨在實際操作環節,保險資金投資PE基金仍面臨諸多挑戰。
“首先,保險資金對PE基金的遴選門檻仍然非常高,除了地方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的准入門檻相對寬鬆,保險機構對市場化運作PE基金的投資,一看後者是否拿到社保基金投資,二看他們是否屬於行業頭部大型PE基金;其次,保險資金對DPI方面的高要求,可能迫使PE基金不得不調整投資策略,主要投資一些Pre-IPO項目以創造更快的資金回報,但隨着Pre-IPO投資收益下滑,PE基金此舉往往面臨更高投資風險;第三,部分保險公司基於資金安全性與流動性考量,會要求PE基金對部分項目採取明股實債的投資方式,儘管這種現象近年有所減少,不少PE基金對此仍心有餘悸。”一位大型PE機構投資總監向記者透露。
記者多方瞭解到,目前多家PE機構期望相關部門在出台47號文後,能繼續優化保險資金投資PE措施解決上述實際操作痛點。
紫荊資本法務總監汪澍建議,相關部門可以鼓勵保險機構自主發行或投資創業投資母基金,通過後者分散投資的特點“平滑”保險資金的早期項目投資風險,支持國內高科技初創企業發展;此外,相關部門應積極推動和完善保險機構對長期投資的考核標準並建立容錯機制,鼓勵保險機構持續優化針對PE/VC的投資決策,吸引更多保險資金參與PE/VC基金投資;三是推動和完善保險資金在穿透核查方面的要求,儘可能以事後信息披露為主,不設置前置審核障礙;四是推動和完善長期投資的税收優惠政策,引導保險資金更積極參與股權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