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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啓技術違規收警示函 為關聯方擔保12億元未履行信披

由 解洪海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6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浙江監管局發現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啓技術”,002625)存在以下問題: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啓技術存在以定期存單形式為控股股東關聯方深圳光啓創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啓創新”)、深圳光啓合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啓合眾”)提供擔保的情況,總計12.15億元。上述擔保未履行審批程序,且未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長劉若鵬、總經理趙治亞、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張洋洋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浙江監管局決定對光啓技術、張洋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光啓技術前身為2001年7月18日成立的杭州市汽車內飾件有限公司,於2010年5月28日整體變更設立為浙江龍生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公司名稱由“浙江龍生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光啓技術註冊資本為21.55億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為劉若鵬,持股比例12.07%,董秘、董事、財務總監為張洋洋,總經理為趙治亞。光啓技術於2011年11月3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光啓技術控股股東西藏達孜映邦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達孜映邦”)及其一致行動人深圳光啓空間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光啓空間技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別為42.75%和3.32%。 

  劉若鵬自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擔任光啓技術董事長,劉若鵬為美國杜克大學電子與計算機工程系博士,高級工程師,2015年3月至今任西藏達孜映邦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張洋洋自2019年8月至2023年7月,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自2019年5月至2023年7月,擔任公司財務總監;自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擔任公司董事,張洋洋為英國牛津大學電子工程系博士,高級工程師,2015年3月至今任西藏達孜映邦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趙治亞自2017年4月至2023年7月,擔任公司總經理;自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擔任公司董事,趙治亞為美國杜克大學電子與計算機工程系博士,高級工程師。 

  光啓合眾成立於2011年12月13日,註冊資本為149.55萬元,劉若鵬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大股東,持股比例35.09%。張洋洋為監事,持股比例17.54%。 

  光啓創新成立於2011年9月23日,註冊資本5000萬元,劉若鵬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大股東為深圳大鵬光啓技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00%,光啓合眾持股40.00%。深圳大鵬光啓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劉若鵬,深圳大鵬光啓聯合科技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53.00%的股權。劉若鵬為大股東,持有深圳大鵬光啓聯合科技合夥企業(有限合夥)37.73%的股權,張洋洋、趙治亞分別持有18.87%、7.55%的股權。 

  綜上,劉若鵬直接持有光啓合眾35.09%的股權,光啓合眾直接持有光啓創新40%的股權,劉若鵬、張洋洋等光啓技術高管通過深圳大鵬光啓科技有限公司間接控制光啓創新60%股權。 

  光啓技術2019年年報和2020年中報顯示,公司不存在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光啓技術在回覆交易所下發的2019年年報問詢中表示,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融資提供擔保或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共管情形。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存在佔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劉若鵬、趙治亞、張洋洋:我局發現光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單形式為控股股東關聯方深圳光啓創新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光啓合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總計12.15億元。上述擔保未履行審批程序,且未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長劉若鵬、總經理趙治亞、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張洋洋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公司應當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