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高KPI來了!7月1日起施行 強化監事會職能 董事監事產生方式也值得重視
財聯社(北京,記者 王宏)訊,經過一段時間的徵求意見後,銀保監會正式出台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並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評價辦法》梳理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的基本職責和業務,對每年的履職時間也做了要求,同時指出對董事監事的履職評價應至少包含履行忠實義務、履行勤勉義務、履職專業性、履職獨立性與道德水準、履職合規性五個維度。
業內專家表示,《評價辦法》的亮點在於發揮了監事會的監督職能,這與以往注重董事會作用有所不同。同時業內還建議,關注董事監事的產生方式,避免在公司治理中出現“一言堂”的現象。
五大維度評價高管履職情況
《評價辦法》共6章47條,主要梳理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的基本職責和業務。包括董事監事應當如實告知銀行保險機構自身本職、兼職情況,確保任職情況符合監管要求,並且與銀行保險機構不存在利益衝突。
此外,對於董事監事的履職時間也做了要求。第十四條指出,獨立董事、外部監事每年在銀行保險機構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每年在銀行保險機構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某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對財聯社記者指出,《評價辦法》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的一系列舉措之一,而對於董事監事履職時間做出了比較明確量化的要求是很大的進步,但其衡量會有一些技術性困難。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也提到,出台《評價辦法》的原因在於,監管部門發現,不少董事監事存在履職不盡責、不規範的問題,有的甚至違法違規。比如,有的董事監事工作流於形式,基本不發表實質性意見,甚至長期不出席會議。相關問題已成為影響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和監事會運行質效的重要原因,必須儘快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此外,《評價辦法》還要求董事監事的履職評價應至少包含履行忠實義務、履行勤勉義務、履職專業性、履職獨立性與道德水準、履職合規性五個維度。並明確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的董事監事要依法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關責任。
亮點在於強化監事作用
發揮監事的作用是這次《評價辦法》的亮點之一。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以往公司治理比較重視董事會的作用,但是監管會的作用基本沒有發揮出來,有些銀行的監事會甚至“形同虛設”。此次《評價辦法》對監事會監督的只能做了很多具體。明確的規範和要求,有助於推動監事會在監督和風險防範中發揮重要作用,這是一個突出的變化。
對於加強監事會建設,強化監事會監督作用,董希淼此前還提出了許多具體建議,包括監事會應嚴格按照我國法律和監管要求,切實做好對董事會、高管層的履職監督,紮實開展風險、內控和財務監督,按季度定期形成監督報告。一般情況下,監事長應擔任黨委副書記,並分管審計、合規等部門;或兼任紀委書記,將黨內監督與監事會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比如,浙江省對省屬國有企業實行外派監事會制度,較好地實現了監事會的獨立性,可試點推廣。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評價辦法》明確監事會對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支持和配合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對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這種規定旨在進一步發揮銀行保險機構內部監督作用。目前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中,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評價辦法》的實施將以制度形式推動銀行保險機構監事會主動發揮監督作用。
業內呼籲關注董事監事產生方式
某保險公司高管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從加強監督角度看,需要關注董事監事的產生方式。目前除了按出資比例選派董、監事外,其它的董(包括獨董)、監事通常都是董事長提議。實際上,由銀行、保險機構本身來對自己的董、監事作評價,沒有實質性意義。
董希淼則建議稱,可以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將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與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相匹配,提高合規類指標和風險類指標在“三會一層”及其成員履職和績效考評指標中的權重。加快推出並運用股權、期權等中長期激勵手段,完善中小上市銀行薪酬結構,避免因短視行為導致銀行風險的積累,影響銀行的長遠利益,增強合規經營、穩健發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評價辦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了幾個準則,包括穩中求進,既承接了《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的體例框架和部分內容,還根據新情況進行了完善,如將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情況納入履職評價等。同時做到統籌兼顧,注重與其他監管機制的銜接,將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監管評級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並且在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工作中強化董事監事履職評價信息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