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百萬買私募被坑慘,投資者怒告中融鼎新,二審法院這樣改判了

由 夏德才 發佈於 財經

原標題:突然暴雷!百萬買私募被坑慘,單位淨值暴跌至不到2毛!投資者怒告,管理人:已“賣者盡責”!二審法院這樣改判了

資深股民們,還記得2018年曾在大巴車上召開股東大會的中科招商嗎?

彼時的奇葩舉動,是由於中科招商產品股東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資基金1號)擔心其投資人在會上聚眾鬧事,故向公安部門進行了舉報。由於中科招商股價暴跌並於後續摘牌,產品淨值出現大幅縮水,退出變現成為難題。在鉅虧之際,投資者將矛頭指向基金管理人中融鼎新。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公佈的一份二審裁判文書,揭示了白羊1號投資者董先生“追債”中融鼎新要求賠償損失的全過程。由於在銷售基金產品過程中,風險提示及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存在一定瑕疵,北京金融法院認為中融鼎新應對投資者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綜合全案,酌情確定中融鼎新按照投資者認購金額20%的標準予以賠償。

來看詳情——

“白羊1號”踩雷中科招商

由於案件歷時久遠,我們先來回顧一下“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資基金1號”這隻產品踩雷中科招商的始末:

時間回到2015年,彼時新三板定增市場火熱,市場各類機構紛紛參投,其中尤以觸角靈敏的基金、券商和信託為主。作為中融信託旗下全資子公司,中融鼎新自然也沒有錯過這樣的市場機會。

公開信息顯示,中融鼎新於2011年經原中國銀監會正式批准設立,作為中融信託股權投資平台,註冊資本30億元。截至2021年末,中融鼎新及子公司資產管理總規模超322億元,受託資產總規模超210億元,在管基金60餘支。

募集之時,曾有中融信託相關工作人員對媒體表示,投資新三板的“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資基金1號”被秒搶。白羊1號原本計劃募集1億元,但由於投資人太多,實際募集約2億元。“憑藉信託公司在產品創新及風控的優勢,日益火爆的新三板必將是信託公司新藍海。”

2015年3月,中科招商在新三板掛牌,並在當年連續4次拋出定增計劃,募集資金高達108.84億元,其中兩次定增價格高達18元/股,成為當年新三板“定增之王”。從新三板市場定增得來的資金,被中科招商用來低位抄底上市公司,頻繁舉牌。

“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資基金1號”參與的中科招商定增是在2015年4月,正是定增價位18元/股的一次,認購金額為2.007億元。

2015年12月底,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掛牌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頻繁融資,融資金額和投向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和質疑,因此迫切需要加強對此類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管,暫停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和融資,並對前期融資的使用情況進行調研。

此後,中科招商股價便開始一路走低。2017年12月,中科招商被全國股轉系統終止股票掛牌。在摘牌前,中科招商股價為0.61元/股。

而截至摘牌,白羊1號仍持有中科招商股票5820.1萬股,持股比例為0.54%。由於投資標的被強制摘牌,白羊1號所持股份缺乏活躍的交易市場。中融鼎新表示,其持續尋求股份處置方式,但投資標的的確存在變現困難。

2018年8月,中融鼎新發布白羊1號基金份額淨值通知,告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標的的中科招商被全國股轉系統強制終止掛牌。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徵詢意見的約定,基金以中科招商被強制摘牌當月全月平均交易價格作為公允價格進行估值。據此計算,該基金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0.1985元。

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未盡忠誠勤勉義務

回到此次訴訟中,董先生在2015年4月出資101萬元認購了白羊1號,並經歷了上文中跌宕起伏的投資歷程。在基金份額淨值僅有0.1985元的情況下,其百萬投資也縮水至不足20萬元,遂將中融鼎新告上法庭。

董先生表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中融鼎新存在先打款後籤合同,未履行風險提示的適當性義務,亦未對他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導致他在未充分認識該基金風險的情況下購買基金產品。中融鼎新作為涉案基金管理人違約展期,未能盡到忠誠勤勉的義務。

基於此,董先生在訴訟請求中要求中融鼎新支付其投資本金及認購費101萬元,以及賠償資金佔用損失23萬元。如該請求未能得到支持,董先生請求判令中融鼎新對白羊1號基金組織清算。

針對風險調查,董先生表示,在填寫問卷時他實際有兩個孩子,但在填寫調查問卷時選擇的無子女。他認為,基金管理人未向其充分介紹揭示涉案基金風險,在不瞭解原告風險評估、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將涉案高風險基金推介給他,違反了銷售適當性義務、勤勉盡責義務。

而針對推介材料中“新三板正處於歷史投資機遇期”、“中科招商是國內最優秀的私募基金管理與股權投資機構……投資業績爆發式增強預期強”、“當前新三板市場情況,做市後的平均價格漲幅為30%-50%”,董先生認為描述皆為誇大聳動內容。

此外,董先生還認為,涉案基金的代銷機構中天嘉華在對私募產品推介中存在違法行為,被相關協會暫停宣傳推介業務,中科招商亦屢次收到監管單位的責令改正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發現投資標的屢次被證監會處罰時,應當審慎決策,及時退出投資。

中融鼎新:已經“賣者盡責”

面對投資者要求賠償的訴求,中融鼎新表示,白羊1號並非保本保收益的產品,自己在投前投後均勤勉盡責地履行了各項職責,已經“賣者盡責”。因其他與被告無關的內外部因素導致的風險,應當“買者自負”。

中融鼎新表示,根據錄像顯示,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董先生簽署基金合同前,已向其介紹了白羊1號的基本情況,對基金的特殊風險進行了重點説明和揭示,董先生未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的行為,屬於金融消費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因其自身原因導致所購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適當賣方免責的情形,由此引發的投資風險應由金融消費者自負

此外,其在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了涉案基金存在的各類風險,包括投資標的為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特殊風險、不設預警線和止損線可能出現本金全損的風險和操作風險,提示投資者中融鼎新對該產品不承擔任何剛性兑付責任。

對於中天嘉華的代銷問題,中融鼎新表示,其委託在證券協會備案、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中天公司,雙方簽有諮詢服務協議,明確代銷機構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對代銷機構宣傳推介行為盡到了審慎注意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且中天嘉華因違法違規被暫停業務的時間是2018年,與涉案基金代銷行為相隔近3年,且相關決定並未認定其在代銷白羊1號過程中存在任何問題。

對於投資者要求清算的訴求,中融鼎新稱,針對證監部門的責令改正決定,中科招商已及時採取了改正措施,不足以影響對白羊1號投資標的的投資判斷。在並未影響中科招商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若中融鼎新盲目處分投資標的,反而屬於未勤勉盡責,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另外,在2016年底,中融鼎新曾向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徵詢展期,選擇同意展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2/3,白羊1號從而合法展期,至今仍處於合法存續狀態。

二審法院:承擔20%賠償責任

在二審中,法院對基金合同的成立、效力認定等問題均無異議,對於中融鼎新在擔任產品管理人職責履行中亦未見有失。但在風險提示及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中,法院認為中融鼎新存在一定瑕疵。

二審法院指出,在中融鼎新的推介材料中未見主要風險提示事項,而其銷售人員對董先生進行風險提示告知並簽訂《基金合同》、提示投資風險的時間亦均為2015年4月15日,中融鼎新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向投資者募集基金前充分揭示了投資風險。因此,中融鼎新在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方面亦存在一定瑕疵。

值得補充的是,雙方均認可存在“倒籤合同”的情況:即董先生在2015年4月1日向中融鼎新轉款認購白羊1號,但雙方實際簽署合同文本是在2015年4月15日。這一行為雖未影響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由於風險提示及調查問卷均與基金合同在一起,從而導致了風險告知方面的瑕疵。

基於此,法院認為,中融鼎新在銷售基金產品的過程中履行適當性義務不及時不全面,未能及時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資者認購基金產品並在投資者認購基金產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存在一定過錯。

適當性義務屬於誠信義務在金融產品銷售領域的具體化,是在基金合同訂立前賦予賣方機構的義務範疇。違反適當性義務,應當根據合同法關於締約過失的相關規定承擔與其過錯及投資者實際損失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中融鼎新補充進行風險評估的時間與基金成立時間相距較短,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在短期內發生明顯變化的可能性並不大,後續評估顯示董某某符合案涉基金產品的合格投資者要求,且投資者在其後補充簽署了《基金合同》並對認購事宜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中融鼎新上述適當性義務的違反並未在實質上過度影響投資者在認購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決定,但仍應對其上述不規範行為對投資者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綜合考量本案情形,法院酌情確定中融鼎新按照投資者認購金額20%的標準對投資者予以適當賠償。

此外,對於董先生主張產品清算並分配的請求,一二審法院均未予支持,且確認了產品展期的合法有效。

不過,北京金融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中融鼎新作為基金管理人,應在將來的工作中進一步規範基金管理工作,勤勉盡責,積極主動地推動案涉基金有序退出,在合同終止後及時組織清算和分配,最大限度地維護投資者利益,避免由此產生其他糾紛。如投資者認為案涉基金存在約定的終止事由,可以另案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