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首案懲首惡!康美藥業一審被判賠投資者24.59億
紅星資本局11月12日消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康美藥業(*ST康美,600518.SH)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也稱“集體訴訟”)一審宣判,相關被告被判承擔投資者損失總金額達24.59億元。
該案也是新《證券法》確立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後的首單案件,是迄今為止法院審理的原告人數最多、賠償金額最高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
當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作出判決答記者問。證監會方面表示:“讓康美藥業案幕後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11月12日收盤,*ST康美股價為4.49元/股,總市值223億元,曾經千億市值的白馬股早已不見蹤影。而據康美藥業2021年三季報,公司營收10.17億元,同比下滑30%;歸母淨利潤虧損9505.5萬,扣非歸母淨利潤虧損1.07億元。
美好的《康美之戀》背後
從行賄上市到上市後持續行賄
不少人對康美藥業的第一印象來自一首歌——《康美之戀》。2007年,康美藥業斥資300多萬元製作拍攝《康美之戀》,由作曲家王曉鋒與導演童年打造,歌唱家譚晶演唱,講述了康美藥業創始人馬興田、許冬瑾夫婦的創業愛情故事,並在央視《著名企業音樂電視展播》中播放。
一部企業廣告片,豆瓣評分高達8.7,實為不易。
由於歌曲的動人講述,不少人對康美藥業的印象也定格為“傳承多年的中藥世家”。
事實上,康美藥業1997年成立,成立僅4年後,2001年3月就成功在上交所掛牌上市。公司招股書顯示,直到上市前,康美藥業的主要業務都是西藥,2004年才涉及中藥業務。
快速上市的背後,也不是勤勤懇懇的創業故事,而是赤裸裸的“錢權交易”。據多家媒體報道,多份判決書顯示,康美藥業及其實際控制人馬興田至少捲入了5起行賄事件。
其中一份判決書顯示,2000年至2012年,李量利用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行審核一處處長、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康美藥業等9家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幫助,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共計約694萬元。
另據裁判文書網公開信息,2000年至2014年,馬興田曾行賄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涉及金額港幣200萬元、人民幣60萬元。
2004年至2011年,馬興田曾行賄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共計港幣500萬元。
2011年,閬中市委原書記蔣建平非法收受康美藥業董事長現金20萬港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原任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生產監管處處長蔡明利用職務便利,為康美藥業謀取利益,先後3次收受康美藥業賄送的現金共計港幣30萬元。
千億“白馬股”三宗罪
累計虛增營收291億、虛增利潤41億
隨着一次次“錢權交易”開道,康美藥業“業績”增長迅速,在2016年成長為千億市值的白馬股。
而市場上對康美藥業的質疑聲也一直未曾間斷。早在2012年,《證券市場週刊》與中能興業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就共同發佈了一份報告,稱康美藥業高成長的背後,涉嫌財務造假。報告稱康美藥業在土地購買和項目建設上,涉嫌累計至少虛增了18.47億元的資產,這個數字幾乎是康美藥業2002-2010年9年淨利潤的總和。
2018年,質疑成為了現實。2018年底,證監會日常監管發現,康美藥業財務報告真實性存疑,涉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當即立案調查。
2019年4月,康美藥業發佈了一份《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告中稱,公司2017年財務數據出現會計差錯,僅貨幣資金就多計入299億元!
2019年5月17日,證監會披露了康美藥業“三宗罪”:使用虛假銀行單據虛增存款,通過偽造業務憑證進行收入造假,部分資金轉入關聯方賬户買賣本公司股票。
2019年8月,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顯示,康美藥業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86億元,累計虛增營業收入291.28億元;累計多計利息收入5.1億元;累計虛增營業利潤41億元。
2020年5月13日,中國證監會對康美藥業證券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對公司和21名責任人處以罰款和市場禁入決定。2021年2月18日,中國證監會又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康美藥業再次登上央視,卻不再是因為優秀作品,而是因為財務造假被焦點訪談點名。
涉案投資者超5萬人
實控人、高管、會計師事務所100%連帶賠償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日,證監會也發佈了《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讓“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落地生根。
2020年12月,投資者就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向廣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2021年4月16日,廣州中院發佈案件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公告。康美藥業案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首案。涉案投資者人數超過5萬人,且絕大多數為中小投資者。
2021年7月2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集體訴訟案。11月12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康美藥業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顯示:
康美藥業作為上市公司,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
公司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
另有13名高管人員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賠償責任。
審計機構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未實施基本的審計程序,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正中珠江合夥人和簽字會計師楊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責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被告雙方當庭未提出上訴。
特別代表人訴訟有三大優勢
與普通代表人訴訟有三大區別
據央視報道,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曾表示,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以後,有三大優勢。第一,能夠覆蓋更多受害的公眾投資者,讓更多投資人受益。第二,有助於進一步降低維權成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是投保機構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可以免交案件的受理費。第三,大幅提高投資者維權收益。如果特別代表人訴訟勝訴,投資者就可以實現零成本維權的夢想。
一審判決當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作出判決答記者問,指出按照新《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啓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發佈權利登記公告,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其與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區別為:
一是訴訟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保護機構。
二是訴訟加入原則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明示加入”,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默示加入”,能夠擴大投資者保護的範圍。
三是訴訟效果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但也意味着相關責任人短期內面臨鉅額賠償,增大了破產風險,增加獲得賠償的不確定性。
證監會稱,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示範意義重大。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證監會還表示,讓康美藥業案幕後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在廣東省及各方的協調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藥業公告披露,經揭陽中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所得款項共計16.41億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户,用於衝抵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
此外,經偵查終結,佛山市檢察院已於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訴,指控馬興田犯相關刑事證券犯罪。佛山中院於當日立案受理相關案件,並與前期受理的康美藥業、馬興田單位行賄案合併審理,切實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俞瑤 陶玥陽
責編 任志江 編輯 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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