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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牛發聲:生產銷售一切正常

由 廉擁軍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網4月25日電 今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紅牛”)對於日前黑龍江高院一審判決書((2017)黑民初12號)做出聲明稱,生產銷售一切正常,表示將繼續以優質產品服務廣大消費者,繼續為員工、股東、合作伙伴和社會創造價值。

  中國紅牛多次表示,2016年起,泰國天絲在多地發起多起對中國紅牛及產業鏈合作伙伴的訴訟。黑龍江高院12號判決書與近日吉林高院一樣,並非生效判決,並不會產生禁止生產和銷售的法律效果。相關當事人將依法上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國紅牛稱,一審是未生效判決,不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同前案性質一樣,這是泰國天絲濫訴的結果。

中國紅牛發佈聲明截圖

  中國紅牛在聲明中重申:(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50年協議書》明確約定中國紅牛享有50年內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獨家經營權;該權利必然包含商標使用權,否則《50年協議書》的合同目的及各方的商業安排將無法實現。依據《50年協議書》約定,泰國天絲無權在中國境內經營紅牛飲料,其既無權亦無必要性在中國境內使用紅牛商標。泰國天絲囤積商標、惡意起訴中國紅牛及關聯公司,是掩蓋其以濫訴為手段達到撕毀《50年協議書》、攫取中國紅牛市場的目的。

  中國紅牛表示,依據《50年協議書》約定,中國紅牛是在中國唯一有權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合法主體。商標所有權為該協議簽訂時的重要目的,且為中國紅牛多年來正常進行商業運營的基礎,並非如上述黑龍江高院12號判決書所認為的與《50年協議書》無關。中國紅牛對紅牛商標的使用時間也早於泰國天絲完成商標註冊(1996年10月)及雙方簽訂的任何一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因此,中國紅牛在《50年協議書》約定時間範圍內始終享有紅牛商標所有權,且與泰國天絲授權許可無關。

  最後,中國紅牛表示,泰國天絲在各個侵權訴訟案件中多番否認簽訂過《50年協議書》與該協議真實性,認為天絲在違約行為基礎上,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濫訴為手段侵犯了中國紅牛及關聯公司的合法權益。

  對於媒體報道的京東、天貓等渠道下架“紅牛”的説法,中國紅牛相關負責人表示,暫時取消某些電商官方自營店也有自身經營的考慮,但電商平台供貨商和電商客户可自行選擇售賣中國紅牛飲料產品。該負責人解釋道,一些不良商家通過混賣和搭售欺騙消費者,中國紅牛卻要處理口味、功效和貨不對版的大量投訴,據中國紅牛消費者服務部門數據,4月23日至25日僅三個工作日,收到其他所謂“紅牛”(非中國紅牛產品)的消費者各類投訴就達33件。

  廣東省食品安全保障促進會副會長、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分析,市場售賣的“三個紅牛”消費者很難分辨,天絲紅牛電商渠道供貨價格較低,本身電商業務在快消品銷售體系中佔比非常低,如果企業還要處理大量貨不對版等投訴,會對品牌和正常經營造成負面影響,這或許是中國紅牛不願在電商戀戰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