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董事會的一票否決制,如果少了這句話,就沒任何作用了

由 段幹方 發佈於 財經

現在企業併購和投資入股的情況越來越多,特別是針對哪些業績良好、大股東有比較明確的上市意願的公司,投資人都想拿到入股的份額,但畢竟天底下沒有百分百的成功率,投資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都會和擬入股的公司股東簽訂有對賭內容的《增資協議書》。

投資人畢竟是真金白銀地溢價入股到擬上市公司的,但畢竟是小股東,佔股比例基本上都是在30%以下,有的投資人甚至佔股不到10%,但無論佔股多少,投資人都會要求在董事會佔有至少一個名額。

投資人為了限制擬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害自己的利益,基本上會對公司的一些行為進行限制,要求公司董事會對一些行為舉措必須全體董事同意才能去做,也就是投資人在董事會享有“一票否決權”。

因為投資人畢竟佔股很小,不可能在大股東不同意的情況下,力推某種議案獲得董事會的同意,但投資人提名的董事,可以在董事會審議某些議案的情況下,對董事會議案予以一票否決。

擬上市公司也為了防止投資人搗亂,會要求投資人明確哪些議案要求董事會一致同意。

根據法眼掃描了解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投資人會要求以下議案“董事會一致同意”:

(1)再次增資擴股;

(2)變更公司形式;

(3)重大關聯交易和內控、決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修改公司章程;

(5)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6)董事會人數的增加或減少;

(7)員工股權激勵方案;

(8)上市安排。

這樣的要求會明確寫在公司《章程》中,但現在已經發生了一些案例,導致投資人的董事會“一票否決權”失去了意義。

那就是大股東在董事會否決了某些議案的情況下,召開了公司臨時股東會,利用控制股東會的機會,讓哪些被董事會否決的議案在股東會上審議通過。

雖然大股東的所作所為在道義上有點不合適,但法律上是行得通的,並不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決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出現這種導致“董事會一票否決”失去意義的情況,是投資人在設置保護自己權益的過程中,忽略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忽略了股東會的權限大於董事會的權限。

那如何制止大股東繞過投資人的“董事會一票否決權”的保護措施呢?很簡單,投資人在《增資協議書》和《公司章程》中,在列舉的“董事會一致同意”的議案後面,增加一段話:“上述議案被董事會否決後,不得再提交股東會審議。”

雖然只是增加了一句話,但讓投資人的“董事會一票否決權”真的產生了效力,讓大股東不能再利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漏洞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大家説是不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