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檢察微課堂】警惕這隻“老鼠”!

【金融檢察微課堂】警惕這隻“老鼠”!

“基金經理做‘老鼠倉’獲刑

親屬103天籌集近1.5億”

“‘老鼠倉’虧損幾十萬

投資總監收罰單”

……

關於“老鼠倉”的新聞層出不窮

什麼是“老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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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老鼠倉”在社會生活中有不同的含義,但通常指的是相關從業人員使用公有資金拉昇某隻股票的股價之前,先用個人資金在低位買入該股票,待公有資金將股價拉昇到高位後,率先賣出個人倉位獲利的行為(投資者的資金可能面臨被套牢的風險)。

舉個例子:公募基金經理A管理“發展一號”基金,該基金的投資決策由A負責。A先使用其大姑父的證券賬户買入股票“賺錢股份”一萬股,隨後用自己管理的“發展一號”基金大量買入該股票,股價隨之上漲,待股價上升到高位後,A將其大姑父賬户中的股票“賺錢股份”全部清倉,獲利出局。如果A管理的基金是一座大糧倉,其大姑父的賬户是一座小糧倉,A像不像一隻偷糧的老鼠呢?

微觀而言,基金經理對投資者具有忠實、勤勉的義務,應該盡職盡責地管理投資者資金,如果基金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建立“老鼠倉”,當投資者利益與其自身利益衝突時,可能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投資者利益。

宏觀而言,“老鼠倉”破壞了證券市場的競爭機制,損害基金行業甚至整個證券市場和國家經濟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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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樣的行為,法律當然要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均對“老鼠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也就是説,“老鼠倉”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從事相關活動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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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擔任某基金公司債券交易員,擁有該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查詢權限。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其多次獲取該公司交易指令等未公開信息,王某某、宋某某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振證券賬户,同期或稍晚於該基金公司進行證券交易,交易金額共計8.78億餘元,非法獲利共計1773萬餘元。

2018年3月28日,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0萬元;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9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

案例二

胡某夫於2007年開始在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後擔任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分發、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職務便利。胡某夫於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在按照基金經理指令下單交易股票後,親自使用其父親胡某勳、岳父耿某剛股票賬户或者指使胡某夫勳使用胡某勳本人股票賬户,同期交易買入與本公司相同的股票,趨同買入成交金額共計11.1億餘元、賣出金額共計人民幣12.1億餘元,合計人民幣23.2億餘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186.07萬元。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審查起訴。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胡某夫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胡某夫身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後,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員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賬户,應認定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胡某夫明示其父胡某夫勳操作,應認定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綜上,胡某夫的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第一款之規定,判處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186.07萬元。

有些犯罪分子自認為手法高明,可以瞞天過海。殊不知,在信息化時代,任何趨同交易、異常交易都難逃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火眼金睛,違法犯罪終將無處遁形。

檢察官提醒

金融機構等相關從業人員

請堅持職業操守

不是相關從業人員

請警惕貪慾之害

切勿淪為違法犯罪的幫兇

管住手,管住心

對法律心存敬畏

(北京市檢察院微信公眾號、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微信公眾號)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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