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4日訊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宿遷匯檢罰〔2022〕2號)顯示,晉江市泉和儀器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買賣外匯,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宿遷市中心支局對該公司警告,並處罰款683.18萬元人民幣。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晉江市泉和儀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2月,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是一家以從事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為主的企業。該公司大股東為莊金融,持股90%。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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