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歐盟預防性重組框架指令對我國企業救援的啓示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財經

  為消除歐盟內部不同國家在預防性重組、破產、清償債務方面法律程序的差異,歐盟委員會2019年6月20日發佈了“關於預防性重組框架的指令,債務清償和剝奪資格的框架,以及關於提高重組、破產和債務清償程序效率的措施,並修正(歐盟)第2017/1132號指令”,即歐盟2019/1023指令(以下簡稱指令)。指令建議到2021年7月17日,每個歐盟成員國必須在各自的破產和重組法律中納入《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第11章債務人佔有制度,確保有生存希望的困境企業繼續經營,誠實而無力償債的企業家獲得二次機會,同時縮短重組時限,提高重組效率。有評論稱,該指令將從根本上改變歐洲重組市場未來的格局。

  指令的基本要求及特徵

  為更早啓動企業救援,指令的適用範圍不僅包括流動性測試後具有生存能力的困境企業,還擴大到債務人面臨非財務困難,即對債務人到期實際或未來償還債務的能力造成真正和嚴重威脅的困難。

  指令建議,通過債務人逾期支付的預警機制、公共或私營機構提供的諮詢服務、警示信息,提示並敦促面臨財務困難的債務人儘早採取救援行動。同時,為避免惡意適用,債務人如果因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會計義務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只有在採取適當措施糾正之後,才允許其進入預防性重組框架。指令第4條還明確限制了債務人在某一時期內使用預防性重組框架的次數。

  在重組過程中,與《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第11章一樣,債務人仍應繼續經營控制公司,除非在某些情況下歐盟成員國認為有必要指定破產從業者進行協助。指令第5條明確,司法或行政當局可根據個案決定是否要任命破產從業者進行協助,在需要法院或者行政當局准許中止個別執行、需要法院強裁或者大部分債權人、債務人提出時,應當任命破產從業者。

  值得關注的是,在重組過程中,可以中止個別債權人的強制執行。指令明確,中止個人強制執行的期限為4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2個月。所有債權類型,包括擔保債權都納入中止範圍,但如果強制執行不影響重組、中止將不公平地損害這些債權人,則可排除在中止範圍之外。此外,指令還規定了解除中止的條件,包括重組計劃將不能達成、債務人或破產從業者的申請、國內法明確中止將使債權人受到不公平的損害以及中止將導致債權人破產。

  重組計劃的表決與批准

  重組過程中,債務人可以提出重組計劃,由受影響的各當事方討論表決,並在法院批准後對所有債權人產生約束力。

  重組計劃的表決與批准一般包括以下關鍵要素:一是債權人要根據受計劃影響的債權人是否有共同利益,將同一類別的債權人分為一組。重組中至少可以分為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兩組。

  二是由受影響的債權人對計劃進行審查和表決。只有獲得每個組別大多數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同意,才視為通過該計劃,具體同意的比例由各歐盟成員國決定。歐盟允許成員國將同意計劃的比例提高到最高每個組別債權總額的75%。

  三是法院確認重組協議時的審查標準。重組協議至少包括以下條件:符合指令第9條;同一組別的債權人受到公平對待;向所有受計劃影響的各當事方發出通知;滿足債權人最佳利益檢驗;在執行重組計劃新的融資條款時,不會不公平地損害債權人利益。

  四是當重組計劃未得到各當事方同意時,由司法或行政當局根據債務人的提請進行強裁。強裁時審查的內容包括:除個別情況外,應當遵循絕對優先原則;重組計劃遵循債權人利益最大化,任何持異議的債權人在重組計劃下的處境都不應比其在清算情況下或者重組計劃未獲通過的下一個最佳替代方案中的處境更差;重組計劃已經得到大部分組別的同意,至少有一組是擔保債權組,或者是比普通無擔保債權人高級別的組別,或者在其他方面受到影響或損害的一方,其中不包括股東或者清算時無法獲得股息的任何一方。

  歐盟指令對我國的啓示

  當前學界和實務界都意識到,在純粹的庭外重組和司法重整程序之間有一種混合性的救援程序,且國內運用及討論較多的是預重整,但是預重整隻是混合救援程序的一種類型,還有其他類型的救援制度值得進一步研究借鑑。混合救援程序在美國主要表現為預重整的實踐,而在歐洲則表現為破產前程序的推進,歐盟預防性重組框架指令即屬於此種程序。破產前程序是指在企業陷入財務困境後為避免破產,在正式的破產程序開始前,在法院或者官方機構的監督下實施的一項有約束力的解決債務危機的準集體清償的計劃方案。

  有學者認為,破產前程序的核心是在純粹的合同解決程序和正式的破產程序之間的某個範圍內進行的一種計劃程序。相比正式破產程序,破產前程序具有儘早進行救援、準集體清償、司法有限介入、流程簡化、保護債務人商譽等好處,同時在制度設計上還具有靈活性和多樣性,是正式破產程序的一種有益補充。歐洲比較典型的破產前程序除歐盟預防性重組框架指令之外,還有英國的自願整理,法國和解制度、保護制度,意大利和解制度等。

  當前我國企業破產法已進入修法階段,破產前程序作為歐洲一種常見的混合拯救程序,可予以研究借鑑。破產前程序強調在企業的更早階段啓動救援程序,當企業出現困難但未停止支付時,或者停止支付尚未超過一定期限就可以啓動,從而提高拯救成功率。破產前程序中,法院一般會根據申請中止個別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債務人延期償付、指定監督人或管理人、暫停計息等具體舉措,為債務人與主要債權人達成一致的計劃方案,維護債務人財產的完整性提供製度保障。由於破產前程序種類多樣,可以再細分為更早啓動的簡化的重整、和解制度、給予債務人償債寬限保護等,每一項具體制度的設計取決於救援制度的主要目標、所要解決企業面臨的具體困境以及各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已有的法律制度、企業救援文化等等。

  (作者單位:北京破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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