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獲鬆綁 專家表示將利於公司“進補”

由 烏雅建義 發佈於 財經

  資本市場再迎重磅政策修訂,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門檻再獲優化。

  3月19日晚間,證監會發文稱,為落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完善證券公司股權監管,提升監管效能,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股權規定》)以及《關於修改<關於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從《股權規定》修訂內容來看,一是參考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結合證券公司股權日漸分散的趨勢,將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從“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調整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二是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2億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萬元等。

  對於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門檻下調,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稱,這主要是為了便於證券公司補充資金,促進證券公司的發展,同時也參考了國內外金融的監管經驗,並結合證券公司股權日漸分散的趨勢,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及其資質做出適應國內資本市場的調整。

  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雲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方面,金融對外開放提速,外資投行搶灘中國市場,短期內內資券商競爭加劇;另一方面,券商行業牌照紅利逐步減弱,資產類業務佔比提升,券商對資本依賴度提高,券商規模的增長更多依賴於其淨資本的擴張。股東資質門檻大幅下調有利於券商引入股東,增厚公司資本實力,增強競爭力。”

  北京利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始合夥人常春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監管層此時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或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要求有所調整,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也做適當修改,以進一步簡政放權;二是境內外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為激發證券公司活力,適當引入優質資本,取消主要股東持續盈利能力、金融業務經驗以及為行業龍頭等要求;三是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自身競爭力,為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開放做好充分準備。

  談及《股權規定》及配套規定的印發對資本市場有哪些影響?董忠雲認為,《股權規定》及配套規定適當降低證券公司股東准入門檻,落實簡政放權,精簡申報材料,有利於券商引入股東,在增厚證券公司資本實力的同時進一步降低股權集中度,同時適當放鬆監管要求,有助於券商業務創新發展,在當前外資進入競爭、不斷加大的大背景下提高內資券商的競爭實力。

  在朱奕奕看來,《股權規定》及配套規定的印發,除對主要股東及其資質做出調整外,還針對新問題予以規制,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等情形,同時也為新情況留出空間,以部門規章形式,銜接新證券法,明確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的新要求,有利於促進證券公司的發展,同時也夯實了證券公司主體責任,規範了資本市場的秩序。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修改將對證券行業帶來諸多積極影響”,常春林認為,一是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門檻後,有利於吸引更多優質資本參股證券公司,增強證券公司資本實力,降低股權集中度,並進一步激發證券公司市場活力,提升行業估值水平;二是簡政放權有助於證券公司拓寬業務領域、實現創新發展並完善員工股權激勵機制,對證券公司的長遠穩定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三是有助於提升國內證券行業整體競爭力,促進行業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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