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 將激發“小額”“多數”投資者維權動力
主持人孫華:7月30日,中國證監會召開2020年系統年中工作會議暨警示教育大會(視頻),總結上半年工作,分析當前形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安排下半年重點工作。今日本報就證券集體訴訟、退市機制制度規則、加強跨境監管合作等重點內容給予解讀,以饗讀者。
本報記者 吳曉璐
“落實‘零容忍’要求,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抓好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實施。”7月30日,中國證監會在召開2020年系統年中工作會議時提出。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證監會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分別發佈了《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司法解釋)、《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這標誌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正式落地。此前,有市場人士預計,年內可能會有適用證券集體訴訟的案件出現。
有市場人士認為,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即特殊代表人訴訟)的落地,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提升了維權效率,將提升中國大量中小投資者的維權動力。另外,由於集體訴訟的高額索賠,也提升了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威懾力,將促使上市公司等資本市場主體合規運行,為註冊制改革護航,營造資本市場良好的投融資環境。
低成本、高效維權
是保護投資者的巨大進步
“對於我們來説,集體訴訟大大降低了維權的門檻,增加了維權的便利性,會使得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提高,是保護我們投資者的一個巨大進步。”在看到中國特色集體訴訟落地的新聞後,上海某機構投資者合夥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如果在之前,可能會先考慮維權的時間和資金成本,才會決定是否提起訴訟。但是如果有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對違法犯罪者提起集體訴訟,應該會加入集體訴訟。”上述合夥人説道。
雖然是機構投資者,但是上述合夥人的考慮,也代表了絕大多數中國投資者的想法。在訴訟成本高於訴訟收益的時候,會選擇放棄維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A股投資者已經達到1.67億户。其中,95%的投資者為中小投資者。
“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發生後,大多數投資者受到損害的數額有限,甚至不排除有些投資者受到損害的數額甚至是微小的,但是在同一件違法事件中,受害投資者人數是眾多的,即具有‘小額’+ ‘多數’的特徵。”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因為程序繁瑣,以及對維權成本和收益的考慮,很多中小投資者不會選擇訴訟,認為不值得,那麼違法犯罪者也就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但是,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落地後,等於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治理提供了一個‘公共產品’,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幫助中小投資者爭取到應該獲取的賠償,能夠促使小額訴訟大幅增加。人數眾多的起訴,對違法犯罪者的起訴金額也會比較大。”湯欣表示,從整體上來講,既對投資者形成了保護,又能懲戒違法犯罪者,進而對其他市場主體形成威懾,“嚇阻”其他同樣的違法違規行為。
在集體訴訟下,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極低,包括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司法解釋提出降低維權成本,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加入訴訟。明確了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特別代表人訴訟同樣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等。
湯欣表示,信息化優勢也是中國特色集體訴訟的一大亮點。法院發佈公告,利用中國結算以及滬深交易所等登記信息,可以非常高效的確定適格的投資者,包括後期文書的送達等一系列程序,在集體訴訟中,對信息技術的使用,中國走在了世界前沿。
“信息化建設的關鍵是提高了代表人訴訟的效率。未來可以進一步推進智能化訴訟,實現網上立案、網上審理、網上判決、網上執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護航註冊制改革
優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
由投保機構擔當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的代表人,湯欣表示,這樣做有兩大優勢,一是在特殊代表人訴訟中,有確定的機構來擔當代表人的職責,即投保機構;第二就是可以防止一些國家集團訴訟中出現的濫訴情況。“美國一般是原告律師來發動集體訴訟,市場化的作用可能導致律師的過度激勵,推動了濫訴的產生,進而對合規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也產生了影響。”
對於資本市場來講,湯欣認為,司法解釋的出台具有三方面重要意義,一是建立了多元化、立體化的投資者保護體系。原來資本市場對於投資者的保護還不夠充分,尤其是以訴訟為核心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不太活躍,希望通過代表人訴訟、特別是普通代表人訴訟,將證券訴訟活躍起來。二是加大了對從事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監高和中介機構的威懾力。三是與資本市場進行的註冊制改革進行接軌。註冊制下,作為關鍵環節的披露需要嚴格做到真實準確完整,所以必須要圍繞提升信披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保證註冊制高質量運行。
“對於那些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者,害羣之馬,不僅要讓他被罰得傾家蕩產,更要讓他賠得傾家蕩產。”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表示,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大幅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者得不償失,望而生畏,從而不敢違,從而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另外,司法解釋規定了證券集體訴訟主要適用於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案件。但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表示,目前司法解釋只解決了程序上的障礙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發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只解決了虛假陳述類案件實體上的問題,對於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類案件,實體上的障礙仍然存在。所以“革命尚未成功,最高院仍需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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