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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管產品三大配套細則出爐,實施差異化監管促進行業良性競爭

由 完顏翠琴 發佈於 財經

9月11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配套規則,旨在貫徹落實“資管新規”,進一步規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發展。

配套規則共有《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債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和《股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三個細則。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稱,“資管新規”發佈以來,銀保監會積極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制度建設,按照原則導向和規則細化相結合的基本思路,確立了“1+3”制度框架:《產品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是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母辦法”;三個細則作為規範性文件,結合三類產品各自特點,制定差異化的監管要求。

其中,《產品辦法》已於5月1日實施,三個細則的發佈有助於落實《產品辦法》的原則性規定,明確三類產品的登記機制、投資範圍、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等要求,將促進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三個細則遵循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與大資管市場同類私募產品規則拉平的四大原則。

具體來看三個細則,《組合類產品實施細則》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產品登記時限,取消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首單組合類產品行政許可,改為設立前2個工作日進行登記;細化產品投資範圍,組合類產品可以投資銀行存款、債券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股票、公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嚴格規範面向合格自然人銷售行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明確讓渡主動管理職責為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開展或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以任何形式進行違規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等七項禁止行為

《債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登記時限,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於產品發行前5個工作日進行登記;統一基礎設施和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債權投資計劃的資質條件及業務管理要求;適當拓寬債權投資計劃資金用途,明確在還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可以使用不超過40%的募集資金用於補充融資主體營運資金,滿足更多實體企業特別是製造業融資需求;完善信用增級等交易結構,明確保證擔保的條件,取消產品發行規模和擔保人淨資產掛鈎的要求;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股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共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於產品發行前5個工作日進行登記。適當拓展投資範圍,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股票、優先股和可轉債,引導長期資金更好支持資本市場發展。設置比例要求,與“資管新規”一致,明確投資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延續此前規定,要求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創投基金比例不超過基金規模80%。明確分級股權投資計劃不得投資分級的基金,限制槓桿倍數;保險資金不得通過股權投資計劃對未上市企業實施控制;不得以各種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等禁止行為。

對於上述配套細則,銀保監會認為,“三個細則針對不同類別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特點,對‘資管新規’和《產品辦法》有關要求做了進一步細化,有利於對三類產品實施差異化監管,有利於促進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也有利於維護資產管理行業公平良性競爭環境,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下一步,銀保監會稱,將持續強化監管,引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揮長期資金管理優勢,更好服務保險保障,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藍鯨保險 雷賽蘭 leisailan@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