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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利集團財務公司被罰100萬 會計記賬未真實反映業務

由 尉遲長喜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披露的北京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22〕3號)顯示,億利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會計記賬未真實反映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北京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責令億利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改正,並給予合計1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王文治給予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禁止1年內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郭平給予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禁止1年內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徐可心、王琰明分別給予警告。 

  相關資料顯示,億利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為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74%;另有11%的股份由億利潔能(600277.SH)持有。 

  億利潔能2020年年報顯示,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為億利潔能的控股股東,億利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系億利潔能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系億利潔能的聯營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