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 不超過1年期LPR的4倍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新規出爐。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年利率24%、36%的“兩線三區”規定成為歷史。

  以7月20日發佈的1年期LPR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調整司法保護上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定義,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原規定第26條確定了“兩線三區”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介紹,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不是越低越好。”賀小榮坦言,利率保護上限過低可能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短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入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進一步走高。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範圍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

  本息保護政策更加嚴格

  在這次修訂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4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4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新增無效情形限制高利轉貸

  賀小榮透露,在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這次修訂時,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此外,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對原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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